案件标的不是房也不是地价款,是一口废弃沙坑的治理投入。2007 年 6 月,施工企业与土地所有方签订《沙坑治理及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及综合开发期限 30 年,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至 2037 年 5 月 31 日。施工方负责把沙坑回填治理成可用土地,对价是这块地可以经营到 2037 年。回填投入经评估确认为 2610 万元,其中一部分靠对外经营收回——判决书载明,施工方在承包期内取得经营收益 1390.9 万余元。2019 年 12 月 17 日,合同因不可抗力提前解除,此时 30 年期限只走了 12.5 年,剩下的 17.5 年怎么算,成了全案的关键。
一审的做法是把两笔账算在了一起。法院审查了投入,也认可合同解除,但把 1390 余万元经营收益与回填投入直接冲抵,只判土地所有方赔偿 7314496.43 元;施工方另外主张的 762.19 万元利息、712.4 万元租金损失、356.2 万元预期利益,全部被驳回。2610 万元投进去,最后落回手里七百多万。二审的争点因此被压成两个:回填费能不能认到 2610 万元,以及这笔账该怎么算。
第一个争点是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能不能用。2610 万元的依据,是一份施工方单方委托制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外加一份《沙坑治理及土地承包平面图》。这类材料在诉讼里很常见,也最容易被一句话打掉——你自己找人做的,我不认。二审没有停在「谁委托的」这一层。判决书写道:土地所有方出具的《使用方案申请》中有关「该单位为这近 300 亩的沙坑回填投资 2800 多万元」的内容,与评估结论 26100000 元能够相互印证。也就是说,对方自己的文件里承认过投入两千多万。加上接受委托的机构具备测绘与评估资质,作为评估依据的平面图又经过对方确认,法院据此认定报告结论客观真实,对 2610 万元予以确认。实务含义很直接:单方评估报告不是必然无效,能不能用看旁证——机构资质、对方确认过的底图、对方自认金额的材料,这三样凑齐,再笼统否认就没用了。
第二个争点是投进去的钱按什么比例回来。认下 2610 万元,也不等于全额返还。法院没有按「投多少赔多少」处理,而是按时间比例摊:30 年承包期已履行 12.5 年,对应消耗 1087.5 万元;剩余 17.5 年的治理费由土地所有方支付。判决主文表述为:剩余 17.5 年承包期的沙坑治理费 15225000 元应由土地所有方予以支付。利息也拿回来了,但标准被调低——施工方主张按年利率 6.15% 计 52 个月共 762.19 万元,法院改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 1522.5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2 月 17 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真正的转折在第三处:经营收益不冲抵。一审把 1390 余万元经营收益从回填费里减掉,二审认为这一步错了。判决书的表述是:施工方因用于经营收取的 13909172.62 元属于其合法所得,与土地所有方应支付的沙坑回填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互负债务的情形,故不应将该笔款项与沙坑回填费用冲抵。理由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施工方有权独立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治理之后靠经营收回投资,本来就是合同目的的实现方式之一。既然这笔钱是合同项下的合法所得,就不是赔偿款的对价,不能拿来抵。这一改,赔偿额从 731 万元抬到 1522.5 万元。
最终结果是:二审撤销一审关于赔偿金额、驳回解除与利息的三项判项,改判解除合同、赔偿沙坑回填费用损失 1522.5 万元并计 LPR 利息;同时维持一审对保全申请费 3000 元的支持,以及驳回租金损失 712.4 万元、预期可得利益 356.2 万元、财产保险费 5.6 万元等诉请。二审案件受理费 173837.02 元,施工方负担 113776.33 元,土地所有方负担 60060.69 元。赢了一半多:金额翻了一倍,但主张的全额 2610 万元、6.15% 的利息、租金与预期利益都没拿到。
三点实务提示。第一,投入类损失要提前留痕。评估报告可以是单方做的,但底图、对方确认记录、对方自认金额的材料要同步固定,否则进入诉讼只剩一句主张。第二,长期合同解除后的投入分摊,法院倾向按已履行期限占总期限的比例计算,而不是全额返还,签约时就要预估到提前解除时投入如何折算。第三,经营收益与赔偿款能否抵销,要看合同约定与两笔钱是否出自同一法律关系;合同里写明可以经营,经营所得就很难被当作赔偿的对价扣掉。涉及土地开发、土地转让与长期承包类合同的投入损失,账要早算,材料要早留。
不是必然不认。法院重点审查的是结论能否被其他证据印证,而非谁委托的。本案中评估机构具备测绘与评估资质、评估依据的平面图经对方确认,且对方在自己的申请文件中自认投入两千多万元,与评估结论相互印证,法院最终采信了 2610 万元的结论。
通行做法是按时间比例分摊。本案 30 年承包期已履行 12.5 年,法院认定对应消耗 1087.5 万元,剩余 17.5 年对应的治理费 1522.5 万元由土地所有方支付,而不是全额返还 2610 万元。
要看合同约定和两笔钱的法律关系。本案合同明确约定施工方有权独立开展合法经营活动,法院因此认定 1390 余万元经营收益属合法所得,与应支付的回填费不构成互负债务,不能冲抵。若合同未作此类约定,结论可能不同。
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法院通常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持。本案施工方主张年利率 6.15% 计 762.19 万元,法院调整为以 1522.5 万元为基数、按 LPR 从解除之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
预期利益须具备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且与已支持的损失不得重复计算。本案中租金损失 712.4 万元、预期可得利益 356.2 万元均被驳回,法院已通过按比例折算治理费的方式对投入损失作出填补,不再另行支持这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