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案件的钱,藏在三样东西里:合同的效力、签证单的完整度、行权的时间点。三者缺一,赢了道理也拿不到钱。
| 争议类型 | 核心争点 | 常见抗辩 |
|---|---|---|
| 合同效力 | 必须招标未招标、无资质/超越资质、挂靠转包 | 「合同无效不付钱」——但工程验收合格仍应折价补偿 |
| 工程款结算 | 结算是否达成、审计结论能否约束、质保金返还条件 | 「未结算不付款」「审计未完成」 |
| 优先受偿权 | 是否在18个月内行使、范围是否含利润与违约金 | 「已过行权期限」「不属优先范围」 |
| 工期与质量 | 延误责任归属、质量缺陷修复费用 | 「工期顺延未批准」「质量不合格拒付」 |
| 实际施工人 | 是否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发包人欠付数额 | 「与发包人无合同关系」 |
第一步,定性。判断合同效力与结算依据:有效按约定,无效按793条折价补偿,两种路径的举证责任与主张方式不同,选错会影响鉴定方向。
第二步,盘证据。五件套缺一不可——合同与补充协议、签证与变更单、结算资料及送达回执、往来函件与会议纪要、竣工验收与移交记录。签证单缺失的增量部分,在鉴定中极难被认可。
第三步,算时间。核对应付款日、竣工交付日、结算文件送达日,确认优先受偿权是否仍在18个月内。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致命的一步。
第四步,查财产。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先查发包人的账户、土地、在建工程与股权。建工案件执行难,保全时点往往决定最终回款比例。
宸维把建设工程与民商事争议合为一条业务线,团队中有长期处理商品房、工程款与烂尾楼集体维权的专职律师,具备与造价、审计机构对接的经验。接案后先做合同效力与结算路径的法律定性,再做工程量证据盘点,最后才谈诉讼策略——很多案件的胜负在进场前就已经注定。
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即可起诉,没有「必须先催告三个月」的前置要求(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但要注意三年诉讼时效,以及优先受偿权18个月的行权期限,后者更紧。
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行使方式包括与发包人协议折价、申请法院拍卖,实践中通过起诉或仲裁主张并同时申请保全更为稳妥。超过期限未行使则丧失优先地位。
能。《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同样处理;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可向任一方主张,出借方赔偿后可依内部约定向借用方追偿。此外,挂靠情形下合同通常无效。
可以,但难度大。可用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现场影像、材料进场单、微信与邮件往来、后续结算对账等间接证据形成链条。若对方在结算中部分确认,也可作为自认主张。
民事案件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风险代理,但需书面约定且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建议优先考虑分阶段固定收费 + 部分风险提成的组合方式,避免前期成本过高。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对办案结果作任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