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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维案例纪实 · 行政复议

550万买下的抵债房,七年拿不到一寸土地权属:一摞答复书为何敲不开行政复议的门

2026-10-08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

2026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行终26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文化传媒公司要求撤销滁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滁复字〔2025〕260号)、责令市政府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诉讼,走完了最后一级程序。两级法院各收50元受理费,加起来100元,买到的结论只有一句话:你告的那些答复书,根本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而这场诉讼背后,是一笔拖了七年的烂账:550万元买下的一套抵债房,至今拿不到一寸土地权属。

事情从借款开始。2016年起,某文化传媒公司陆续借钱给某园林公司,园林公司还不上。2019年1月29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公司买下园林公司名下一处「工艺品展馆」,建筑面积360.59平方米,土地分摊面积706平方米,约定2019年3月29日前共同办理过户。2019年4月16日,双方申请转移登记,7月19日等来的却是一纸《不予登记告知书》:这块地是文体娱乐用地,单独出售属于土地分割,未经批准不符合登记条件。园林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确认登记中心以自己名义作告知书程序违法,但实体结论没错;滁州中院(2020)皖11行终61号判决维持原判,「未经批准不符合登记条件」从此成为生效裁判锁死的事实。

过户走不通,公司开始信访。2022年8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信访局出具《反馈报告》,称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展馆可以按照土地共用宗的方式办理转移登记。2023年7月到8月,又连续作出四份《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公司拿着这些纸去打民事官司,诉请解除买卖合同、返还550万元购房款。审理中法院发函询问,2023年11月16日自规局《复函》给了三句话:展馆部分不可以分割转让;项目可以整体转让;展馆部分可以按土地共用宗方式办理转移登记。就是这份复函要了命:南谯区法院(2023)皖1103民初5368号判决认为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合同目的能够实现,驳回了解除合同的诉请;滁州中院(2024)皖11民终1146号维持,安徽省高院(2024)皖民申5841号驳回再审申请。信访讨来的一纸复函,在民事法庭上变成了「房子能过户」的证据,把550万元的退款请求彻底堵死。

共用宗登记听起来是条路,走起来才发现主动权全在对方手里。按自规局后来《告知书》列明的条件,共用宗转移登记要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申请,还要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制定正常使用保障方案。对方不配合,这些条件一项都落不了地。公司手里这套房,产证在别人名下,土地权属登记不过来,用没法用、卖没法卖。它转而起诉那几份答复书和《复函》,南谯区法院(2024)皖1103行初77、78、79号裁定不予立案,滁州中院(2024)皖11行终152、153、154号维持;起诉撤销园林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又被(2024)皖1103行初84号、(2025)皖11行终116号两级裁定挡在门外。

2025年,事情走到最后一轮。6月30日,自规局出具告知书,白纸黑字写明「将通过依法履职程序给予处理,并在6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7月24日、8月12日,两份《行政程序答复书》落地,结论是「我局不存在违法办理转移登记、准许销售土地房产、变相支持违法批地的情形」。公司以为抓到了可诉的行政行为,9月15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答复书和全部「共用宗」函件,责令重新处理。9月22日,市政府作出滁复字〔2025〕260号决定:这些答复属于信访事项答复,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不予受理。公司起诉,滁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不可诉,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也不在受案范围,答复书的内容只是对原有答复的重申,属于观念性表达。本所陈莹律师代理公司提起上诉,安徽高院二审把裁判逻辑讲得更直白:一个行为可不可复议、可不可诉,取决于它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不是看它以何种名义、在何种程序中作出。哪怕行政机关自己选了「履职程序」的名头,只要内容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复议的门照样不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最值得记住的就是二审那句话:可诉性看实质,不看名目。很多当事人都有一个朴素预期:行政机关给我出了盖章的书面答复,我总可以告吧?未必。法院判断的标准只有一条,这份文书有没有让你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变化。重复答复、政策解释、情况说明、信访处理意见,无论换什么抬头、走什么程序,只要内容是把旧话再说一遍,复议机关和法院都不会进门审查。反过来,真正对你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哪怕只是一张薄薄的不予登记告知书,也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回看七年,真正的窗口在2019年。那份《不予登记告知书》是标准的可诉行为,但出面起诉的是园林公司,买受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那个时点主张权利;等生效判决把「不符合登记条件」锁死,后面的路越走越窄。更要警惕信访路径的反噬:信访确实推动了「共用宗」的政策口径,可这个口径写在复函里,民事法官拿它认定「房子能过户」,判你败诉;你想回头告这份复函,它又偏偏不可诉。信访讨来的纸,最后捆住了自己。

给受让抵债资产的人三条提示。其一,以房抵债签约前把土地底细查清楚,用途性质、能否分割、登记路径缺一不可,文体娱乐、公共配套这类用地上的建筑,很可能买了也过不了户。其二,遇到不予登记这类直接影响权利的行为,别绕路信访,在法定期限内直接起诉,而且要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能把诉讼主动权交到抵债的对方手里。其三,判断一份行政文书能不能复议、能不能告,别数公章、别看抬头,只问一个问题:它让我的权利义务变了没有。没有,就把力气省下来,去找那个真正改变了你权利的行为;实在找不到,就该考虑民事路径或者止损退出,而不是在答复书和复函之间原地打转七年。

本文依据(2026)皖行终264号行政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关联裁判文书整理,当事人及公司名称均已脱敏简写。本案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二审由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陈莹律师代理;刊发目的在于复盘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规则与以房抵债的风险防范,供实务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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