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9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发回重审的行政协议案作出(2026)黔2726行初41号判决: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征收人李某、陆某夫妇支付门面补偿款4848419.1元、逾期增加过渡费5748.75元、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45990元,三项合计4900157.85元;并以这笔钱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原告当初主张的数字是按5730660.6元赔偿外加2690415元过渡费,两相比较,钱没有全拿满。但这份判决真正值得细读的,不是最后那个数,而是「钱怎么算」和「拖的代价谁来担」这两笔账。
案子要从2014年10月17日说起。都匀市人民政府发布大西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书和补偿方案,李某、陆某夫妇在剑江中路的商业门面划入了征收范围,登记建筑面积153.30平方米,登记用途为商业。2016年3月16日,陆某代表全家与都匀市住建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上经营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安置房选定的也是153.30平方米,位置在「锦江花园」的经营性用房;过渡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48个月,即最迟2020年3月15日交房;停产停业补偿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年一付,首期12个月共45990元。协议里还有一条如今看来颇有先见之明的约定:甲方逾期交房的,按逾期长短在原过渡费标准上加码——不满半年加25%,满半年不满一年加50%,满二年不足三年加100%,逾期三年以上最高加到500%。协议签完,这户人家按期交了房。
变故出现在履约中途。2018年1月8日,贵州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都匀市城市总体规划,「锦江花园」的建设规划被取消——协议里约定的那套安置房,从这一天起就永远建不起来了。2020年9月3日,都匀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住建局报送的安置方案:项目涉及的8户商业门面,被征收人可以重新选择直管公房进行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货币补偿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评估后一次性支付,另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补偿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其他7户陆续选了新的产权调换房,李某户选择了货币补偿。问题恰恰卡在这里:货币补偿该按多少钱算,双方从2020年一路谈到2024年,始终没谈拢,政府也始终没有作出任何书面的补偿决定。2024年12月,夫妇俩把起诉状寄到了法院。
住建局的抗辩主要有三条。第一,规划调整是省级政府的原因,属于情势变更,自己并不违约,也提供了直管公房可供选择,原告不能主张解除合同;第二,退一步讲,原告2018年就知道锦江花园建不成了,到2025年才起诉主张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使期限早已届满;第三,货币补偿应当按2015年同项目相邻门面31627元每平方米的评估价计算,而且原告已经领取的过渡费应当从中抵扣——按这个口径,8户里评估价与原告主张之间差着每平方米五千多元。原告一方的意见则针锋相对:37382元每平方米的预估单价有征收方工作人员的短信通知和《锦江花园商业门面价值结果一览表》佐证;按2015年的价格补2020年的房,五年间的房价上涨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显失公平。
庭审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记下:住建局主张过渡费「支付至今」,原告当庭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过渡费只付到了2020年9月。行政诉讼里,行政机关对自己履约情况的表述同样要接受证据检验,一句「至今」被流水戳穿,对法院后续判断谁在拖延不无影响。
真正的僵局在评估环节。门面价值按哪个时点、什么价格算,双方谈不拢,住建局向法院申请鉴定,评估时点定为2020年9月——原告也同意这个时点和评估对象。法院随即通过平台随机摇号,先后委托了三家评估机构:第一家2026年4月以「评估对象已灭失、无法完成实地查勘」退案;第二家5月以「2020年9月距今时间跨度大、当时正值疫情防控期市场交易萎缩、可比交易实例数量不足」退案;第三家6月再次以「该时段商业用房可比交易案例极度匮乏」退案。房在2016年就交了、拆了,2020年9月这个时点又隔了六年,评估这件本该在征收当时就做好的事,拖到诉讼里已经做不成了。
法院的认定分四层。第一层,解除协议的诉请不予支持——理由很干脆:2020年9月3日政府批复同意新安置方案、原告明确选择货币补偿之时,原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已经变更为货币补偿,补偿方式已经转换,再主张解除合同已无必要。第二层,门面价值。原告主张的37382元每平方米,经查只是征收方的预估单价,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评估机构的正式评估价,法院向原告释明可以责令被告提供评估报告或预评估报告,被告亦未能提供,这个数字无法采信;被告主张的31627元每平方米,出自2015年相邻门面一份正规的评估报告,两处门面相邻、土地性质相同,在评估对象已灭失、三家机构均无法出具报告的情况下具有较大参考价值,予以支持——153.3平方米乘以31627元,门面补偿款定格在4848419.1元。第三层,逾期增加过渡费5748.75元、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45990元,逐项按协议和安置方案的标准算清。第四层,也是最重的一笔:法院认定,原告2020年就明确选择了货币补偿,协商不成的,被告应当按安置方案启动评估、及时作出货币补偿决定,「但被告至今未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因此以4900157.8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这起案件怎么复盘?平心而论,原告没有拿到主张的全部金额:573万余元的赔偿主张与最终484万余元的门面补偿之间,差了约88万元,269万余元的过渡费主张也只在协议范围内支持了零头。但换个角度看,从2020年协商破裂到2026年判决落地,这户人家拿到了接近490万元的确定债权,外加从2020年起算的利息——在行政协议诉讼里,法院明确把「政府拖着不作出补偿决定」定性为怠于履行职责,并让拖延的成本落到政府头上,这对同类案件的被征收人是实打实的好消息。
留给后来者的教训有三条,都写在这份判决的字缝里。其一,产权调换转货币补偿时,评估时点是兵家必争之地,而时点之争的前提是证据。本案原告手里最接近市价的37382元,恰恰停留在「预估」两个字上——征收方发来的单价通知、价值一览表,都不等于正式评估报告。补偿方式转换的当口,应当第一时间要求征收部门启动正式评估并出具报告,把价格固定在纸面上,而不是留在短信里。其二,评估做不成,法院只能退而求其次找参考价,而参考价往往是对被征收人不利的旧价格——本案最后适用的是2015年、也就是十年前的评估单价。这提醒被征收人:宁可接受以当前时点评估,也不要死守一个自己又无法证明的旧时点高价,落得两头不靠。其三,政府不出补偿决定,不要陪它无限期耗下去。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赋予法院判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案法院正是据此判令支付本金加资金占用利息。拖,是有法律代价的——前提是你要走进法院,把这个代价算给它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