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返回官网首页 →
宸维案例纪实 · 征收拆迁

协议签了、房当天拆了、补偿悬空七年:一纸村委会「证明」,为何换不来宅基地安置

2026-09-28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

2026年9月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04行初850号行政判决:驳回李某要求撤销顺义区政府《答复告知书》、并按宅基地拆迁方案安置补偿2445368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判决的另一头,是区政府答复给出的数字:按集体土地非住宅搬迁方案,补偿合计195042元。244万对19.5万,中间差了十二倍。这个差距不是法院算出来的,是二十多年前就埋下的。

李某是1950年出生的老人,顺义区某镇某村原村民,涉案房屋是她的唯一住房。2018年7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启动原涤纶厂及维尼纶厂生活区棚改项目,授权某置业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李某的房屋在项目集体土地腾退范围内。2019年1月16日这一天发生了三件事:李某在《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字,协议写明宅基地证载面积72平方米;她自愿交房,在《交房验收单》上签字;房屋当天即被拆除。她手里能证明这72平方米宅基地的,只有一份2004年2月26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我村村民李某现宅基尺寸为72平方米,因搬迁现宅基使用证未办,经多方申请,使用证正在办理当中」。

拆完之后,补偿悬空了。置业公司最终没有在那份协议上签字盖章,理由听起来很技术:李某提交的《证明》不是搬迁方案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没有经过认定小组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审计单位认为拆迁资料达不到送审要求,未予审核。房子已经成了平地,协议成了一纸空文,李某从此踏上维权路。

第一站是民事诉讼。2020年,李某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起诉置业公司,索要补偿、补助、奖励、货币安置款等合计2445368元。顺义区法院作出(2020)京0113民初886号裁定,驳回了起诉:相关宅基地未经管理部门确权,面积尚未确定,置业公司否认合同成立,双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都有争议,直接起诉履行合同不具备受理条件。北京三中院(2020)京03民终9938号裁定维持。法官在审理中向村委会核实,村委会的答复很扎心:村里没有李某宅基地的任何登记,从未给她批过宅基地,2004年那份《证明》的字迹看着是她二哥写的,公章是真的,但村档案里查无此事,两委会也没有出具该证明的记录。

民事诉讼走不通,李某转向行政路径,这一步走对了。2020年10月23日,她向区政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区政府按信访转办处理。2021年她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四中院作出(2021)京04行初229号判决,其中一段认定至关重要:区政府授权置业公司实施搬迁补偿工作,名为授权、实为委托,作为委托机关,区政府应当履行监督和调查处理职责。判决责令区政府限期对李某的申请作出调查处理。北京高院(2021)京行终7110号判决维持。正是这个裁判规则,把躲在实施主体背后的区政府重新拉回了被告席。

此后的五年,是一场「答复—诉讼—再答复」的拉锯。2022年2月23日区政府作出第一次答复,仍认定李某拿不出有效权利凭证。李某再诉,北京四中院(2022)京04行初290号判决再次责令调查处理,理由很实在:李某申请了复核评估,评估公司重新出具了估价报告,村委会也对宅基地四至出了新的情况说明,经现场指认测算,李某的房屋已不在其父1993年确权的宅基地范围内,答复依据的事实发生了变化,必须重新调查。区政府上诉后又撤回。2024年2月8日第二次答复作出,李某又诉,诉讼期间区政府于2025年3月26日自行撤销了该答复。

这期间还有一份值得所有拆迁参与方细读的判决。2025年2月19日,北京高院在李某之兄诉区政府的关联案件(2024)京行终9597号判决中查明:置业公司和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未按法规及拆迁方案推进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拆迁资料未能审核通过、置业公司单方拒签合同。判决列了四大问题:入户调查没查清宅基地划定和房屋产权归属;同一地块出现四份宅基地证明文件、其中两份明显与方案不符,不先认定效力就直接签协议、当天拆房;随意划分产权人,把李某签字的自建房划到已故父亲名下,把父亲生前建的正房一揽子划到儿子名下;不认真核实数据,交房验收单上的面积都能写错。这份判决等于官方确认了:补偿悬空的始作俑者,是拆迁实施的粗糙。

第三次答复建立在迄今最彻底的一次调查之上。镇政府到区档案馆调取了1992年的宅基地划分决定、拆迁协议和有偿使用统计表,向规自分局、农业农村局函询,询问村干部、邻居和亲属,组织家属现场指认四至,认定小组出具《特殊情况认定表》,项目指挥部形成会议纪要。结论是:李某主张的宅基地不存在,其父名下390平方米(其中标准面积267平方米、老人补助面积123平方米)的《宅基地登记卡》是唯一的有效权属凭证,李某兄妹几人所建的房屋按非住宅搬迁补偿。2025年9月19日,区政府据此作出被诉答复:李某113.45平方米未批建房(2010年12月6日前建成)按非住宅方案补偿195042元,其中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175266元、搬迁补助费5673元、移机补助费1835元、工程配合奖8763元、守法奖3505元,通知其办理领款手续;其父宅基地的补偿,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办理,李某作为继承人之一同样有份。

法院审理后的认定逻辑分三层。第一,宅基地使用权要有法定凭证。按当年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实施办法,农民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由区县政府核发使用证书,顺义1992年的试点方案更明确:登记确权后县政府统一发放的宅基地使用证,是个人使用土地的唯一合法证件,废除原有的一切土地证件。李某的《证明》未在村里备案、没有审批记录、没有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记载,换不来宅基地资格。第二,房屋不在其父宅基地范围内,按非住宅方案补偿,适用依据并无不当,补偿项目有评估报告支撑,事实清楚。第三,区政府撤销第二次答复后两次依法延期,最终作出答复,不属于怠于履职。三层都站住了,诉请只能驳回。

这个案子该怎么看?说几句公道话。李某七年里打了三轮行政官司,前两轮她都赢了:两次「责令调查处理」的判决,逼着区政府做了一次比一次彻底的调查,复核评估、现场指认、特殊认定一样没少,最终的补偿结论是在完整调查基础上作出的,这份判决她输得并不冤。更何况,195042元非住宅补偿已经明确可领,其父390平方米宅基地的补偿里也有她的继承份额,人走了、房拆了七年,权利总算落到了纸面上。但宅基地安置那道门,从第一天起就是锁着的,钥匙从来不在她手里:一纸写着「正在办理」的村委会证明,在法庭上帮不了任何人。

给被拆迁人三条忠告。其一,签协议、交房之前,先问自己的权利凭证是什么: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卡、建房审批表,至少要占一样,村委会的《证明》只能说明现状,证明不了权利。其二,协议双方签章齐全之前,不要交房。本案房屋在协议只有一方签字的当天就被拆除,此后所有被动都源于这一步。其三,实施主体拒履约时,别只盯着企业打官司,授权即委托,区政府负有监督处理和保障补偿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的履责之诉,往往比民事合同之诉更能撬动局面。拆迁是一家人一辈子的大事,程序上抢先一步的便宜,最后都要用加倍的年头去还。

本文依据(2026)京04行初850号行政判决书整理,当事人姓名、村镇名称及公司名称均已脱敏,代理律师信息按合规要求隐去。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刊发目的在于复盘警示,供征收拆迁实务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遇到同类法律问题?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民刑交叉、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民商事争议。
咨询电话:138-1073-0449(周一至周六 9:00-18:00) · 官网:www.bjcw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