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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维案例纪实 · 财产损害

施工震裂了房、鉴定算了三笔账:22万修复费获支持,27万白酒索赔为何一分没拿到

2026-09-27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

2026年9月11日,河北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1024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某村村委会赔偿村民闻某房屋修复损失175474.34元、鉴定费45000元,合计220474.34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村委会负担。闻某是1949年出生的老人,这场官司从2023年3月房屋被损算起,打了三年半。判决结果是一半海水一半火焰:房屋损失赢了,评估价271950元的白酒损失却一分没拿到,赢在哪、输在哪,判决书写得很清楚。

事情的经过不复杂。2023年3月21日,村委会在闻某房屋西侧挖掘地基,房屋出现地基损坏、墙体开裂;3月28日,又用机械将东侧房屋和围墙推倒推平,化粪池和排水管道一并损坏;4月1日,涉案房屋被人用两米多高的铁板围了起来。闻某主张的损失有三块:房内储存的陈年白酒受损,屋顶光伏发电设施被破坏无法运营,房屋本身的开裂损毁。他起诉时要求赔偿15万元(暂定),后来明确为白酒损失271950元,房屋和光伏损失待评估后追加。

维权的第一步,是把「坏了」变成「值多少钱、该谁赔」。房屋这一块,证据链搭得相当标准,前后三份鉴定环环相扣:第一份,2025年1月,某建筑工程技术公司出具关联度鉴定意见,确认拆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振动传递给房屋,会造成薄弱部位损伤或原有损伤扩展,现状损伤与拆除施工作业可能导致的损伤结果一致,鉴定费26000元;第二份,2025年5月,同一机构出具修复方案,鉴定费10000元;第三份,2026年7月,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依据修复方案作出工程造价鉴定,确定性意见金额220717.26元,鉴定费9000元。从因果到方案再到造价,一条完整的链条,每一步都有发票。

村委会一方的抗辩火力,几乎全压在这三份鉴定上:鉴定机构选定程序违法、意见书里「可能导致的损伤结果」只是或然性结论不能定案、委托事项是「关联度」却没有鉴定原因力比例、鉴定机构对异议的回复前后矛盾等于撤回了国家标准依据。这些意见听上去都很凶,但法院没有采纳,理由落到纸面上就一句话:三份鉴定涉及原因关联度、修复方案、修复造价,逻辑链条清晰、鉴定结果明确,应予采纳。对「或然性结论」的质疑,判决的态度实际等于认可,在建设工程振动致损这类案件里,鉴定能做到「损伤特征与施工作业可能导致的损伤一致」,再结合施工时间、位置紧邻等事实,因果关系的高度盖然性就成立了。

不过,220717.26元并没有全额支持。造价鉴定的汇总表里,东侧已拆除部分有4项维修项目共90485.84元,备注写着「修复方案未提及,现场增加」。法院抠得很细:这部分内容在鉴定得出的修复方案里没有,是当事人现场申请增加的,损失发生前的状态已无证据可考,鉴定依据不足,酌情只支持50%,砍掉45242.92元。最终房屋修复损失定格在175474.34元,三份鉴定的费用45000元由被告承担。这个酌减是个实务提醒:鉴定意见出来之后临时加项,法院天然会打个问号,能在修复方案阶段一次做完的,不要留到现场补。

再说那笔271950元的白酒损失,这是全案最让人惋惜的部分。闻某申请了价格评估,2025年5月某价格评估公司出具意见:收藏白酒损失价值271950元,数量1295件,鉴定费40000元。数字有了,而且相当具体。可判决书的下一段话直接终结了这项请求:这份鉴定的内容只是「白酒损失价值鉴定」,对于白酒损失发生的原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缺乏因果关系链条,不予支持,40000元鉴定费由原告自己承担。换句话说,评估报告只回答了「酒值多少钱」,没有回答「酒是怎么坏的、是不是村委会施工弄坏的」。挖掘施工在2023年3月,评估勘查在两年后,这期间房屋由谁使用、酒的状态有没有变化,没人说得清,因果链一断,27万就这么没了。

光伏设施这一块,走向更有意思。某检测公司出具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后,原告一方提出异议,鉴定人出庭说明,却没能就质疑作出合理解释。法院的处理分两步:先以民事裁定书酌定这家检测公司退还原告鉴定费40000元,再在判决中明确该鉴定意见难以采信,光伏损失本案难以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让鉴定机构退鉴定费,这个操作在实务中并不多见,依据的逻辑很清楚: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却解释不了自己的意见,等于没有完成委托鉴定事项,钱就得吐回来。对当事人来说,这一出一进,4万元的鉴定费风险算是化解了,损失主张还可以换个角度、换家机构再战。至于租金损失等其他主张,因诉讼请求未明确、证据未提交,法院一并未予支持;村委会庭审中提的反诉,因主体不适格也未予审理。

这份判决还藏着一个程序知识点。光伏损失没查清,房屋损失已查清,法院没有拖着全案不动,而是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就已查清部分先行判决,让老人先把22万余元拿到手,光伏部分另案解决。对诉讼周期漫长的侵权案件,这是一条很有人情味的路径,当事人不必为了一项悬而未决的损失,把所有赔偿都押在等待里。

把全案拆开看,经验教训就两条。第一条,侵权索赔永远是两条链:价值之链加因果之链,缺一条都是零。房屋损失赢在三条链环环咬合,白酒损失输在只有价值没有因果,对比鲜明得近乎残酷。损失发生的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封存现场、申请证据保全,把「损害怎么发生的」固定下来,比事后找机构评估「值多少钱」要紧得多。第二条,鉴定不是花钱买个数字。委托事项怎么写、依据什么标准、鉴定人能不能在法庭上把意见讲圆,每一环都决定这份报告能不能变成判决里的数字。本案里三份站住的鉴定和一份被退费的鉴定,恰好从正反两面把道理讲透了。

最后说一句判决主文之外的话。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物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明文。村委会也好、施工单位也好,动土之前多想一步相邻房屋的安全,远比事后对簿公堂划算;而对财产受损的一方,情绪解决不了问题,能解决问题的是一份份经得起质证的证据。这个案子里,老人拿到手的每一分钱,都是鉴定报告上的数字变的。

本文依据(2025)冀1024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书整理,当事人姓名、村委会及鉴定机构名称均已脱敏。文中对鉴定与举证规则的分析仅供实务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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