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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维案例纪实 · 行政协议

补偿协议签了、550万到账了、地也交了,为何法院确认「土地置换」条款无效

2026-09-25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

2026年9月1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桂05行初13号行政判决:确认某引线厂与县政府方面2019年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第七条无效,驳回引线厂要求将置换土地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这份判决读来让人心里发沉:厂子使用了近二十年的6790平方米土地被收回修了路,补偿及奖励款5501420元早在2019年8月就已支付,为置换新地缴的土地出让金57.8508万元、过户税费219187元、置换差价299192元、契税印花税8784.84元,一笔一笔都有缴款凭证,可新地终究没能过到厂名下。

问题的根,埋在二十年前。涉案的陀水岭地块原是划拨科研用地,登记在当地地震台名下。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引线厂在这块地上建厂生产经营。2005年8月,厂方与县米面厂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以为从此这块地就是自己的了。2015年,北海中院(2015)北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终审确认:米面厂根本不是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这份转让协议无效。也就是说,厂子在法律上始终只是事实占有人,从未取得过土地使用权。这个判决,决定了十年后那场官司的走向。

2019年,县里要修公园路延长线,这块地正在用地范围内。2月19日,县委办公室会议纪要定下方案:收回陀水岭地块,地上附着物评估作价补偿,另外等面积置换一块新地。置换的路径设计得很绕:陀水岭地块先过户到县二轻联社名下,国土部门把新地块划给二轻联社,再由二轻联社把新地过户给厂方。3月29日,受县政府委托的征收管理办公室与厂方签订《房屋征补协议》:补偿及奖励共计5501420元;第七条约定,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把置换土地的证件过户到厂名下;厂方未领到土地证书之前,不得进行道路施工,围墙不能拆除。

协议的履行,一开始是顺利的。政府收回了陀水岭地块,拆了围墙,修通了公园路延长线,5501420元补偿款于2019年8月12日付清。县政府随后作出批复,同意置换方案,位于东环大道东侧的6790平方米新地顺利登记到二轻联社名下,权利性质为出让。厂方也很配合,该缴的钱一分没拖。2020年8月,双方申请办理新地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连宗地图都出了,眼看就要发证,县政府突然叫停,拒绝再履行第七条。

此后的诉讼拉锯了三年多。一审北海中院作出(2023)桂05行初57号判决后,厂方上诉;2025年11月19日,广西高院作出(2024)桂行终927号裁定,以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法院追加二轻联社(时已更名为县工业发展促进中心)和米面厂为第三人,2026年6月两次开庭。原告一方的承办律师尽了最大努力:强调厂方实际占用使用土地近二十年,政府通过一系列批复、签订协议、受理缴费的行为,已经认可了厂方的权利基础;原先认定转让协议无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早已删除,按照民法典时间效力的相关规定,不宜再用旧规则评价协议的效力;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县政府应当继续履行。

重审法院没有采纳这些意见,判决书把理由分了三层。第一层,权利基础不存在。生效民事判决早已确认厂方不享有陀水岭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事实上的占有使用不等于物权,没有物权,就没有要求置换土地的资格。第二层,政府批复替代不了法定审批。批复载明的置换权利人是二轻联社而不是厂方,缴纳出让金、税费经过业务窗口受理,也不产生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置换给厂方的法律效果。第三层,也是最重的一层:第七条约定直接把登记在二轻联社这个事业单位名下的国有土地过户给私营企业,未经法定评估、审批和公开处置程序,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划拨土地处置的强制性规定,也触碰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红线,继续履行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样的条款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应当确认无效。协议条款无效,基于它的过户请求自然落空。

这个案子,值得摊开来讲几句实话。其一,签行政协议之前,先把自己的物权基础查清楚。补偿协议解决的是「怎么补、补多少」,解决不了「你有没有权利获得这项补偿」。厂方如果在2019年签约前重新审视那份2015年的民事判决,就会知道「土地置换」这四个字从第一天起就悬在半空。其二,会议纪要和政府批复,要逐字抠着读。纪要原文是「由县二轻联社商廉东引线厂,根据法律规定和要求将新地块变更过户」,一个「商」字,一句「根据法律规定」,决定了它只是对二轻联社处置资产的指引,而不是政府对厂方的单方承诺。其三,缴费不等于确权。出让金、税费交得再齐,只要权属变更登记没完成,地在法律上就还是别人的。其四,路不止一条。转让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厂方对米面厂享有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的债权,这本是更扎实的救济路径;把全部筹码押在行政协议的置换条款上,条款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什么都没剩下。

拿到货币补偿又失去置换土地,这个结果对企业来说无疑是苦涩的。但判决书本身的逻辑是清晰的:国有资产不能靠一纸协议绕过法定程序流转,哪怕这纸协议盖着政府的章。给所有与政府打交道的企业主一句忠告:重大资产安排,签约前做一次彻底的权属尽调,远比签约后打五年官司便宜;协议里的每一个承诺,都要追问一句,它有没有权利基础、走不走得完法定程序。地基不牢的房子,装修得再漂亮也住不进去。

本文依据(2026)桂05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一审重审)整理,当事人及企业名称均已脱敏。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刊发目的在于复盘警示,供企业经营及征收补偿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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