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密劳人仲字[2026]第1189号裁决:某机房设备公司支付员工梁某2026年1月工资差额4429.97元、2月工资差额2879.16元、差旅费报销款453.3元、2024至202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694.6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000元,并在裁决生效七日内为梁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份裁决的分量,主要在那笔3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上——它意味着公司精心准备的「员工主动离职」说法,彻底没有被采信。
梁某2022年5月9日入职这家公司做销售,签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5月到期前又续订五年。双方对工资标准没有争议:2024年、2025年每月应发8000元,销售岗出勤无需打卡。变故从2025年底开始。12月的工资逾期三十多天才发;2026年1月,梁某正常出勤,到手只有2834.29元;2月更少,460.73元。公司的理由是:梁某没签2026年的销售员业绩达成协议书,所以工资只能按合同里3500元的基本工资标准核算。
矛盾在2026年2月彻底激化。公司把梁某移出工作群,要求他交接工作,随后发出一份《关于梁某限期完成离职交接的正式通知》,白纸黑字写道:梁某「提出离职意向并开始交接」,公司认定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限2026年2月13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和资产归还,1月、2月工资按基本工资3500元核算。这份通知的用意再明显不过——只要把解除性质定成「员工主动辞职」,经济补偿金就一分都不用掏。梁某当天就回了一封邮件:「我没有提出任何离职。」这封邮件,后来成了案卷里很关键的一份证据。
梁某随即委托本所处理争议。本所耿霞律师承办后做了三件事:第一,2026年3月1日以律师函形式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写得清清楚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25年12月工资逾期、2026年1月工资被克扣)、逼迫员工离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完整保留委托手续、函件送达凭证和往来邮件;第三,3月24日向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被迫解除这条路,法律上是通的,但对操作要求极高:理由必须落在第三十八条的法定情形上,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必须留痕。缺任何一环,「被迫解除」就可能变成「擅自离职」。
仲裁庭上,公司一方坚持了那套说法:工资已经足额支付,是梁某本人申请离职,公司只同意出具「个人原因离职」的证明。但对「梁某何时、以何种方式提出离职」这个核心事实,公司自始至终拿不出有力证据,只有那份自己单方制作的交接通知。
仲裁委的认定干净利落。关于工资标准:双方确认2024至2025年月应发工资8000元,公司单方主张2026年未签业绩协议即按3500元计发,该薪酬调整未与梁某协商一致,不能单方变更既定工资标准。据此核算,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2026年1月、2月工资的情形,1月差额4429.97元、2月计付至13日差额2879.16元,均应予补足。关于解除性质:公司仅凭单方出具的通知主张员工主动离职,未提交有力证据;梁某收到通知后当即邮件明确否认,此后委托律师发函,以公司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为由书面解除,委托手续齐备、代理权限合法有效,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确有单方克扣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按梁某三年九个月有余的工作年限折算四个月,8000元乘4,正是32000元。
其余几项请求,裁决也一笔一笔算得清楚。年休假工资:梁某每年应休5天,2024年只休了2天、2025年休了4天,公司从未支付过未休年假工资,2024至2025年部分支持2694.64元;2022至2023年的部分,因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2026年折算后不足一整天,亦不支持。差旅费:梁某主张1295.3元,其中842元的铁路电子客票与本人签字确认的出差申请单行程不符,梁某未能举证系经单位审批的公务行程,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剩余453.3元获支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裁决确认至2026年2月28日。
也有没争下来的部分,应当如实讲。梁某主张2025年6月至2026年2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7310元,公司当庭提交了一份有梁某本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续订书,载明自2025年5月9日起续订五年。梁某认为公章系公司事后补盖、续订不应生效,但提不出反驳证据,仲裁委对续订书真实性予以采信,双倍工资一项未获支持。这个教训很实际:签字这件事,落笔之前多想三秒;主张对方事后补章,空口无凭等于没说。
回过头看,那份《限期完成离职交接通知》是本案最讽刺的一份证据。公司本想用它锁定「员工主动离职」,通知里却自己写明「按基本工资3500元标准核算」工资,等于白纸黑字自认了单方降薪的事实,反而帮劳动者坐实了第三十八条的解除理由。实务中这类操作并不少见:想让人走又不想掏钱,就降薪、移群、收权限,逼员工自己开口说「我不干了」。劳动者此时最忌讳的,恰恰是真的一赌气写辞职信——主动辞职四个字一签,经济补偿金就彻底没了。
给劳动者三句实在话。其一,被克扣工资、被逼迫离职时,不要主动提交辞职申请,先固定证据: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截图、往来邮件。其二,依第三十八条解除必须书面、送达、留痕,理由要具体对应法条情形,最好由专业律师起草函件,草率一句「我不干了」可能满盘皆输。其三,注意一年仲裁时效,年休假工资这类请求拖过时效就救不回来了。给企业也提个醒:降薪要协商一致并留书面依据,「限期交接通知」这类文书发出去之前,最好先想想它会在仲裁庭上被怎么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