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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维案例纪实 · 城中村改造·宅基地认定

宅基地登记卡写着498平方米,城中村改造只认214平方米,打官司为什么被法院驳回

2026-10-23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

先给结论:城中村改造中,对五方工作小组作出的宅基地面积认定结果公示不服,直接起诉要求撤销公示,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公示属于不对权利义务作最终处理的过程性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要求镇政府直接认定宅基地面积,同样立不住,因为法律法规和补偿安置方案都没有把这项职责交给镇政府。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6)京03行终1643号行政裁定,终审维持了一审驳回起诉的结果。这个案子由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杜志文律师代理二审,结果虽然是驳回,但裁定书把「城中村改造纠纷该告什么、该告谁」这两条规则讲得清清楚楚,比一场胜负更有参考价值。

事情要从三十四年前的一次置换说起。1992年12月5日,杨某的丈夫张某(2024年3月21日去世)作为乙方,与某公司就宅基地房屋拆迁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对方买下村南一块地皮,地上有张家民房,约定张某须于1993年3月15日前拆完旧房,搬迁费共计3.9万元,新迁地皮由村委会负责解决。此后村委会为张家置换了村西的宅基地一处并建起房屋,即后来的80号院。2024年11月4日,村委会出具证明:80号院对应的通集有(93宋)字第17-15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登记卡》,总面积498.55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120平方米、限额面积275.13平方米、超限额面积103.42平方米,系1993年因建设加油站由村南置换到村西。这份登记卡,是杨某主张宅基地面积的核心证据。

2025年1月13日,镇政府作出四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自己担任搬迁人,某投资集团为项目实施主体。方案规定:宅基地面积、被搬迁人、被安置人等事项,由搬迁人牵头,村级工作小组、搬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测绘机构组成的「五方工作小组」研究议定,出具共同签署的认定单;合法宅基地面积以红本、建房许可证等「有效文件」为依据,实测超出有效文件面积的部分,认定不得超过标明面积的5%;1982年12月31日前审批的老宅基地控制标准267平方米,之后的新宅基地200平方米,老宅超出部分按区位补偿价的60%补偿,新宅超出部分不补。方案还有一条对本案要害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迁出原址、与原项目实施主体签过合法补偿安置协议的,协议及相关附件应作为宅基地认定的有效文件使用。

2025年8月15日,镇政府发布《五方工作小组认定结果公示》,公示期三天。80号院的认定结果是:被搬迁人张某(已故),合法宅基地面积214.2平方米,属新宅基地;四至范围内首层房屋建筑面积187.68平方米,四至范围外33.88平方米;被安置人员及安置面积标准为「杨某(45+5平方米)」。498.55平方米与214.2平方米之间,差了284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折算,是真金白银的落差。杨某在公示期内申请了复核,镇政府认为复核结果与公示一致,但没有向她出具书面复核结论。随后杨某起诉,请求撤销公示及附件、按498.55平方米重新认定宅基地面积。

官司为什么连实体审理都没进入?一审法院给出两条理由,二审全部维持。第一条,公示不可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起诉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五方工作小组的认定结果公示,只是对认定结论予以公示的过程性行为,并没有对杨某的权利义务作出最终处理,真正决定补偿多少的,是其后签订的补偿协议或作出的补偿决定。这和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不能直接起诉是同一个道理:程序走到一半的动作,法院不管,要告就告最后落地的那个行为。第二条,告错了对象。法院查明,涉案项目是城中村改造,不是征地项目,也不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补偿安置方案中,都没有由镇政府直接认定合法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按照方案,认定主体是五方工作小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请求履行的职责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要求一个没有这个权力的机关去认定面积,起诉缺乏事实根据。

杨某一方在二审中提出了五条上诉理由:公示具有实际影响、并非过程性行为;安置方案赋予镇政府组织核定职责;登记卡、村委会证明、拆迁协议构成的置换证据链被无视;五方小组认定时村委会并未参加,程序违法;一审未实体审理即驳回,审理程序有瑕疵。镇政府则回应,档案馆留存的1992年12月3日《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批准占地只有204平方米(建房6间,长17米、宽12米),且村委会未参与认定系杨某阻挠所致,杨某对此否认。2026年10月,北京三中院作出终审裁定:一审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定驳回起诉,不等于这件事没路可走,复盘本案至少有三条经验。第一,救济对象要选对:公示期内提书面复核、要求书面答复并留痕,是为后续诉讼固定证据;真正的诉讼对象,是补偿协议签订行为、补偿决定等终局性行政行为,对面积认定不服,要在针对这些终局行为的诉讼中作为事实争议打,而不是单独起诉一张公示。第二,证据链要早闭合:本案登记卡写498.55平方米、档案馆许可证写204平方米、公示认214.2平方米,三个数字打架,恰恰说明置换类宅基地的档案核对要抢在公示之前做,协议、登记卡、许可证、村委会证明哪一环缺了,后面都补不回来。第三,程序异议要落在纸面:村级小组是否参加认定、复核是否有书面结论,这些都影响最终补偿行为的合法性,但前提是留存了提出异议的证据。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案件,我们的经验是: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面积认定、安置人口、公示程序这三个环节的争议,介入得越早,能争取的空间越大;等到补偿协议签了再翻,难度成倍增加。拿不准自家宅基地面积认定是否合法、该走哪条救济路径的当事人,建议尽早带着权属材料找专业拆迁律师当面核一遍。

常见问题

城中村改造,宅基地面积认定少了怎么办?

先在公示期内向搬迁办公室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并索要书面结论,同时核对登记卡、建房许可证、置换协议等权属档案。面积争议最终要在针对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的诉讼中解决,必要时委托律师提前介入档案核对与证据固定。

对五方工作小组的认定结果公示不服,能直接起诉吗?

不能。法院认定这类公示属于过程性行为,未对权利义务作出最终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直接起诉会被裁定驳回。本案两审法院均以此为由驳回起诉,正确做法是等最终补偿行为落地后起诉该行为。

拆迁官司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不是就输了?

不等于实体败诉。驳回起诉是程序处理,法院没有对补偿是否合理作出判断。弄清驳回原因后,可以针对正确的行政行为、以正确的被告重新起诉,本案当事人仍可围绕后续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主张权利。

宅基地证载面积和实际占地面积不一致,按哪个算?

以有效权属文件为准。实测小于证载面积的按证载面积认定;实测超出证载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一般不得超过证载面积的5%。1982年底前审批的老宅基地与之后的新宅基地控制标准不同,补偿口径也不同,本案安置方案即规定老宅267平方米、新宅200平方米。

拆迁安置结果公示期间提异议,有用吗?

有用且必要。公示期是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复核的法定窗口,逾期不提,公示结果将作为补偿安置依据。提异议务必书面提交并留存回执,要求出具书面复核结论,这些都是后续复议或诉讼的关键证据。

本文依据(2026)京03行终1643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0月)及(2026)京0112行初338号一审行政裁定整理,当事人化名杨某、张某,镇政府、村委会、企业均作简写。本案二审由本所杜志文律师与承办律师共同代理。当事人起诉未获实体审理,刊发目的在于复盘城中村改造中宅基地认定争议的程序规则与救济路径,供征地拆迁、行政争议实务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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