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外贸代理进口业务中,受托方替委托方开证、垫付的货款、税款、仓储费、代理费、信用证费,委托方拖着不结算的,受托方可以依据委托代理协议起诉全额追讨,并主张逾期利息;协议约定受托方有权处置货物的,处置所得可以直接抵扣欠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把这笔账算到了个位数:委托方须支付尚欠货款1124249.03元、税费269699.83元、仓储费948948.42元、代理费155858.08元、信用证费45292.38元,五项合计2544047.7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做进口代理、垫资代购业务的公司,这个案子的合同条款设计和举证得失,值得逐条对照。
这笔账是怎么欠下的?2019年12月5日,某能源公司作为受托方(甲方)与委托方某石化公司(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能源公司代理进口甲基叔丁基醚(MTBE)4500吨,开证金额326.7万美元;石化公司须在12月12日前按开证金额上限15%支付开证保证金371万元;货物价格CFR太仓726.6美元/吨;协议还设了一道风控阀——市场价格涨跌幅达到10%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刻追加保证金,每上浮或下跌1美元/吨,保证金按7.2元/吨人民币追加,不按期追加的,甲方有权以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货物,损失由乙方赔偿。12月13日,石化公司支付了保证金371万元。2020年1月3日,货物自马来西亚进口到港,报关单载明境内收发货人为能源公司、消费使用单位为石化公司,数量4453088千克,总价款3235613.74美元;同日,能源公司向海关缴纳进口增值税2943991.7元。
1月8日,石化公司出具《关于信用证来单承兑的确认函》,确认信用证项下来单金额3232941.89美元、到期付款日1月27日,承诺1月20日前付清全额货款,并白纸黑字写明:由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及损益均与能源公司无关,由石化公司自行承担。这句话事后成了定案的关键之一。此后石化公司只零星履约:1月15日付138万元提货240吨,1月19日付230万元再提一批,另由下游买家某贸易公司直接支付1880698.05元提货379.939吨冲抵欠款。截至2020年5月11日,能源公司收到的货款及税款合计9270698.05元(含保证金),而石化公司尚欠货款、税款、代理费、信用证费、滞期费共16312922.2元逾期未付,仅货款和税款产生的利息就达980575.07元。
市场行情大跌,能作为不付款的理由吗?不能。能源公司发出《货物处置通知函》告知将自行处置货物后,石化公司回函称: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扩散影响,国内外化工品价格跌幅近40%,公司承受着库存浮亏和高额仓储费,正在积极联系处理货物,希望能源公司不要自行处置。这份回函承认了欠款事实,却改变不了付款义务——价格涨跌本就是买卖合同的商业风险,确认函里已明确约定由石化公司自行承担;况且委托代理关系中,货物所有权与跌价风险均属委托方,受托方履行的是代理义务,行情再差也不是拒付垫付款的法定事由。诉讼中,石化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抗辩。
受托方能不能直接卖货抵欠款?本案的答案是可以,前提是合同里写清楚了。2020年6月,能源公司依约对剩余货物进行了处置。法院认定:《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石化公司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能源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处置货物,处置所得抵扣欠款。围绕仓储环节还有一组安排值得做外贸代理的同行参考:能源公司与仓储公司签订《散装化学品装卸及储存服务合同》租用储罐(基本租期30天,40元/吨/30天,续租按剩余货物1.5元/吨/天计),三方再以《补充协议》确认石化公司是仓储服务的实际获得方和费用承担方,能源公司是石化公司授权的合同签署方和仓储货物的控货方。正是这套「协议+补充协议+控货」的结构,让仓储费94万余元的追偿有了合同依据,也让处置货物名正言顺。
法院最后怎么算账?朝阳法院对能源公司主张的每一笔费用逐项核算:尚欠货款1124249.03元、税费269699.83元、仓储费948948.42元、代理费155858.08元、信用证费45292.38元,五笔合计2544047.74元,连同利息一并支持。也有两笔账没要到:一是处置货物产生的印花税,因未提交实际支出凭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不予认可;二是信用证费主张按「最终开证金额上限的2‰」计算,但协议对何为开证金额上限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对此予以调整。2021年5月25日,法院判决石化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37元,石化公司负担25000元。因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这两个失分项的教训很直白:垫资类纠纷里,每一笔钱都要留凭证,每一个费率都要在合同里写死计算基准,否则打赢了官司也会漏掉零头。
从实务角度复盘,进口代理、垫资代购业务的风险防线至少有三道:一是保证金与追加保证金条款,把行情波动10%作为触发线并量化追加标准,本案这条设计让受托方在暴跌行情里始终握有主动权;二是书面确认函,让委托方对信用证来单金额、付款期限和风险归属逐次确认,本案那份确认函几乎封死了事后反悔的空间;三是处置权加控货安排,确保违约发生后受托方能合法变现止损。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在民商事争议领域办理过多起合同欠款、垫资追偿案件,我们的经验是:这类案件胜负往往在签约时就已注定——条款写得细,诉讼只是算账;条款写得粗,算账都无从算起。有货款拖欠、垫付款要不回来的企业,建议尽早让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梳理合同与流水,在诉讼时效内把证据链补齐。
能。委托代理协议合法有效的,委托方负有支付货款、税费、代理费等约定费用的义务。受托方垫付后委托方不结算的,可凭协议、报关单、付款凭证、确认函等起诉追讨。本案法院即支持了货款、税费、仓储费、代理费、信用证费五项合计254万余元及利息。
一般不能。市场价格波动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免责事由;双方在确认函中明确约定风险由委托方自担的,委托方更无法反悔。本案委托方以疫情导致化工品跌价近40%抗辩,未被采纳,且其拒不到庭、未举证,法院缺席判决其全额付款。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可以。本案协议约定委托方不按期付款或追加保证金的,受托方有权以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货物并抵扣欠款,法院认定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处置权的,直接变卖可能构成侵权,应通过诉讼保全等途径处理。
会。委托方逾期付款构成违约的,受托方主张垫付资金的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截至发函日的货款税款利息已达98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相应利息,逾期不履行还要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两类最常见:一是费用的实际支出凭证,如本案印花税因无凭证未获支持;二是费用的计算基准,如本案信用证费因「开证金额上限」约定不明被法院调整。建议合同逐项写清费率和基数,履约中保留报关单、税单、仓储结算单、往来函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