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无证建筑被违法强拆,能不能拿到赔偿,关键不在于有没有证,而在于有没有有权机关作出过违建认定,以及这座建筑如果被依法征收本来能拿到多少。二审法院把这两点查清后,参照当地征收项目中同类钢架房 500 元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判城管局赔偿 723000 元。一审的「一分不赔」被推翻。
事情发生在广西桂林。当事人在叠彩区大河乡大村租用他人农村承包地,于 2012 年建成一处钢架结构厂棚,一层,建筑面积 1446 平方米,其中一人出资 80%、另一人出资 20%,建成后用于对外出租。2020 年 6 月 12 日,区城市管理局将该厂棚强制拆除。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是「没有处理,放置于原地,很多材料放久了就不见了」。2021 年 6 月 1 日,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 0303 行初 9 号行政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确认违法这一步赢了,赔偿这一步却卡住了。
一审为什么判不赔?法院的推理是这样的:当事人自述租用他人农村承包地建设厂棚用于营利,但没有提供出租方的土地承包证书、也没有提供支付租金的证据;更关键的是,当事人说厂棚建于 2012 年,而提交的两份租地协议签订于 2016 年 8 月、租期从 2016 年 9 月起,时间对不上。据此一审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当事人租地建厂房改变了土地农业用途,又未依照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明知没有合法手续仍坚持建设,因此被拆除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的合法权益范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当事人负担。
上诉时抛出的第一个问题就很硬:本案到底该适用哪份文件?当事人主张,2019 年 4 月 10 日区政府对房屋征收办、城管局、大河乡政府作出过一份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相关事宜的批复,明确调整 2013 年 6 月之前建设的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其中砖混类 1000 元每平方米、砖木类 600 元每平方米、钢架房玻璃房 500 元每平方米、简易棚 60 元每平方米,并且写明「今后辖区内凡涉及房屋拆迁均按此规定执行」。这份批复已在区政府官网公告,也在辖区内其他征收项目中实际执行过。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书对这份批复只字未提,属于刻意回避核心争点。
第二个问题是无证与违建的关系。上诉意见里有一句说得很直白:无证建筑不等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认定核心是有无合法建设审批手续,但不能反推——只要没有合法手续、没有产权证,就一律是违法建筑。实践中大量无证房屋因历史原因形成,本身并不当然违法。上诉中还援引了(2020)最高法行申 8593 号行政裁定的观点: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不能简单以无证即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第三个问题指向「以拆违代征收」。当事人提交的村委会申诉书说明,当地用地审批、建房审批长期存在管理缺位,村民递交申请最终批下来的寥寥无几;加上周边公路、高速修建破坏了水源,土地失去耕种条件,村民通过出租土地、自建厂棚维持生计是普遍现象。涉案厂棚从建成到被拆除存续 8 年,其间没有任何部门查处过,却在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以违建名义拆除。城管局则答辩称,那份批复属于内部审批过程性文件,不是对外实施的征收补偿方案,不能直接参照;且涉案建筑未办规划许可、改变了土地农业用途,赔偿主张没有依据。
二审法院的认定分了三层。第一,2012 年所建的 1446 平方米钢架厂棚,没有任何法定行政机关作出过认定其属违法建筑的认定书;第二,强拆行为此前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第三,无证房屋不能简单反推为违法建筑,应当综合考虑历史性因素、现实居住需求及行政管理状况等因素。据此,城管局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将其拆除,造成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依法应予赔偿。法院还顺带纠正了一处文件误读:市政办某通知中「建筑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的表述,说的是开工前要办施工许可,并不是只补偿 300 平方米,一审和城管局对此理解有误。
租地事实这一节,二审也给了说法。当事人在二审补充提交了土地承包证表、收据等新证据,证明出租方确有承包证书、租金确已实际支付;至于协议签订时间与建设时间不吻合,法院认为厂棚建好后先未租出、未产生收益,先口头协议、等有了收益再补签合同,符合常理。从实事求是和历史原因的角度看,涉案地块多年荒废、水源被破坏、已失去耕种条件,村民在无可耕之地的前提下自谋出路,村委会也出具说明同意在荒废空闲地块建房出租维持生计,实属无奈之举。
赔偿标准怎么定?法院的表述是:依据当地同类情形,可参考涉案房屋周边其他同类征收项目安置补偿方案,对自建无证建筑中的钢架厂棚,补偿标准均为 500 元每平方米。所参照的三份文件包括珍奇花鸟宠物研究交易中心项目农房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五福棚户区改造项目农房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以及那份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相关事宜的批复,且前两个征收项目已经执行过。于是有了判决主文里的那笔账:1446 平方米乘以 500 元每平方米,赔偿 723000 元。一审对 1446 平方米无证钢架厂棚一分未判赔,被认定为显属不当。
也不是全赢。当事人在二审中另行提出物品损失 11200 元,法院审查认为这只是一份自行开列的清单,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最终结果是: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改判城管局赔偿 723000 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50 元均由城管局负担。
这个案子留下三条可直接用的经验。第一,确认强拆违法只是第一步,赔偿之争才是主战场,而决定成败的是「有没有违建认定」和「参照什么标准补」这两个问题,开庭前就要把当地同类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收集齐。第二,无证不等于违建,但要让法院接受这一点,得拿出历史成因、长期未查处、行政管理缺位这一整组事实,单说一句「历史遗留」没有分量。第三,赔偿数额不能只靠自己列的清单,物品损失这类主张必须有购买凭证、照片、证人或者其他证据支撑,否则即便建筑本体赔到了,零碎损失还是拿不回来。
不一定,但也不能一概不赔。关键看两点:一是有没有有权机关作出过违法建筑认定,二是强拆行为本身是否被确认违法。若既无违建认定、强拆又已被确认违法,法院通常会综合历史成因、现实需求、行政管理状况等因素,认定应予赔偿,广西这起案件二审正是据此改判 72.3 万元。
实践中通行的一条原则是「赔偿不应低于依法征收所应获得的补偿」。法院通常参照当地同类征收项目已执行的补偿方案确定标准,而不是按建筑成本或残值计算。本案中法院参照辖区内其他征收项目对钢架房 500 元每平方米的标准,按 1446 平方米计得 723000 元。
核心是证明拆除的动机不在规划管理而在推进征收。可从三条线举证:建筑存续多年从未被查处的时间线;涉案地块已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文件;当地同类无证建筑在征收中实际获得补偿的先例。本案中当事人还提交了村委会说明,证明审批缺位、土地失耕等历史成因,二审据此采纳了其主张。
可以主张,但必须举证。行政赔偿案件中,若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仍需先提出具体、可信的主张。本案当事人仅提交一份自列清单主张 11200 元,无其他证据印证,法院未予支持。
要。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与请求行政赔偿是两个独立的诉。本案中当事人先通过(2021)桂 0303 行初 9 号案件确认强拆违法,再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被驳回后通过二审改判才拿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