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先给结论:故意杀人不是必然判死刑立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法定刑顺序是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身就留了空间;最高院指导案例4号把适用条件钉成了规则: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手段残忍、论罪当死,但被告人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按《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实际执行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算上两年缓期考验期,最少也要在狱中待二十七年。
案子发生在山东。王志才与赵某某(殁年26岁)是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的同学,在校期间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曲阜师范大学专升本,2007年也毕业工作。两人商量结婚,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一直保持着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谈婚事,赵某某明确表示两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起了杀人后自杀的念头,拿起宿舍里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某某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第二天早上8点半,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他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平时表现较好,他和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但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坚决要求严惩。
第一个问题:一审二审都判了死刑,最高院复核为什么不核准?看程序链条就明白这道关口的意义。2009年10月14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判决认定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志才上诉,2010年6月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2010)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山东高院重新审判。死刑复核是死刑案件最后一道闸门,所有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都要过这一关,最高院在这个环节的态度最能体现「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取向:本案系婚恋纠纷激化引发、属临时起意、激情杀人,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动辄伤及不特定人的恶性杀人有区别,被告人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情节,尚有改造余地,死刑可以不立即执行。
第二个问题:被害人家属坚决不谅解,为什么还能保住命?因为家属态度是重要的量刑考量,但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4号案例的裁判要点把两组情节摆在同一个天平上:一头是犯罪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从严惩处;另一头是婚恋纠纷引发、坦白悔罪、积极赔偿、平时表现较好。法院要综合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来判断,而不是家属一句「必须偿命」就直接决定刑罚。这恰恰是很多当事人家属最想不通的地方,也是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在命案辩护里必须讲透的一课:谅解书拿不到,不等于辩护没有空间,赔偿的实际付出、到案后的态度、案件起因里的感情纠葛,每一项都要固定成证据、写进辩护意见。反过来对被害方而言,这个案子也说明,「不谅解」的诉求法院会接住,接住的方式不一定是立即执行,可以是死缓加限制减刑。
第三个问题:判了死缓为什么还要再加「限制减刑」?这是本案最有创造性的部分。王志才犯罪在2008年,而限制减刑制度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才写进《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专门开了口子: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缓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而判死缓并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的规定。2011年5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判决改判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这个组合的账算得很清楚:对被告人,命保住了;对被害方,不是普通死缓。《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加上两年考验期,最低服刑分别是二十七年和二十二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这类罪犯不得假释。一命换一命的情绪诉求,转化成了一张至少二十二年的刑期底单,社会矛盾由此化解。
从辩护实务看,这个案子标出了死刑案件三条战线。第一条在复核程序:一审二审都判死刑不等于尘埃落定,复核阶段的辩护意见要直指「可不立即执行」的情节体系,本案正是最高院不核准、发回重审才有了转机。第二条在从轻情节的体系化固定:坦白、悔罪、赔偿、平时表现、纠纷起因,每一项都要落在卷里,零散的「态度好」换不来不核准。第三条在限制减刑的攻防:对辩方而言,死缓改判之后还要防着限制减刑加码,因为二十二到二十七年的实刑底数,跟普通死缓的服刑预期完全不是一个量级。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办理命案时,始终把复核程序和量刑情节体系作为两条主线,这个指导案例就是最直接的参照。
指导案例4号2011年12月2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以法〔2011〕354号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落地的首批四个案例之一,也是限制减刑制度的第一个适用样本。它在司法导向上的意义延续至今:婚恋家庭矛盾引发的命案,「少杀慎杀」是基调,「宽严相济」是方法,被害方的情绪用更重的死缓来回应而不是用立即执行来回应。引用时注意两点:裁判要点要用发布原文,编号和法条要齐全;涉及2011年4月30日之前的旧案,还要连同时间效力解释第二条一起援引,否则限制减刑的适用依据不完整。对正在面对死刑案件的当事人和家属,这个案子给出的最朴素的一句话是:一审判了死刑,辩护才真正进入关键阶段,复核和重审这两道程序,值得用尽全力。
不一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是否判死刑立即执行,要看案件起因、手段、后果和被告人的从轻情节。指导案例4号中,婚恋纠纷激化引发的杀人,有坦白、积极赔偿情节,最高院复核不核准死刑,最终改判死缓。
不是。家属要求严惩是重要量刑情节,但不是唯一决定因素。法院要综合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判断。指导案例4号里被害人亲属明确不予谅解,法院仍判处死缓,但用限制减刑回应了从严惩处的诉求。
限制减刑是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和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减刑上设置的底线。按《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少于二十年,加上两年缓期考验期,最少分别服刑二十七年和二十二年,且不得假释。
是重要筹码但不保证。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坦白、积极赔偿是酌定从轻情节,叠加案件起因(如婚恋矛盾激化)、临时起意、平时表现等因素,可以争取不判死刑立即执行。指导案例4号就是靠这组情节在复核阶段保住了命,但谅解拿不到时,法院可能用限制减刑加重死缓的实际执行强度。
能做且关键。二审维持死刑后案件须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辩护人可以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申请当面反映意见,围绕「可不立即执行」的情节体系论证。指导案例4号中案件正是复核阶段被不核准、发回重审后改判死缓。这一阶段要固定坦白、赔偿、起因等全部从轻证据,是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命案的主战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