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崔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仍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不起诉。一起因短视频而起的刑事案件,就此画上句号。
事情的起因并不复杂。自2022年6月起,崔某在抖音平台陆续发布短视频,内容涉及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认为,这些视频对法院进行诋毁,经核查及法院提供的视频截图显示,相关视频的浏览、观看和点击最少有2万人次,视频反映的内容不属实,造成了严重后果。2023年11月3日,三河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这里有一个值得留意的程序细节。案件原本由三河市检察院受理,而被「诋毁」的对象恰恰在三河。经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定,2023年12月28日案件移送永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让与被指「受害」一方没有利害关系的检察机关来审查,这道回避程序看似不起眼,却是案件能够客观处理的第一步。
承办律师介入后,辩护的核心始终围绕一个问题:发视频批评、反映问题,离寻衅滋事罪到底有多远?根据两高2013年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在网络上构成寻衅滋事,要同时满足几个硬条件: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三个要件,一个都不能少,每一个都要靠证据说话,而不是靠「浏览量多」来推定。
具体到本案,辩护意见抓住两处要害。其一,视频内容是否属于「编造的虚假信息」,需要逐条核实,不能把当事人的陈述、诉求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出入,一概等同于凭空编造。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反映问题,即使具体细节有出入,也与无中生有、造谣滋事有本质区别,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利,不能因为发在了短视频平台上就变成犯罪。其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结果要件,2万浏览量只是传播数据,传播数据不能直接等同于现实公共秩序的混乱,其间需要证据搭桥,而案卷里恰恰缺这座桥。
检察机关的处理同样经得起推敲。受理后,检方先后于2024年2月、4月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期间还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给侦查机关「补证据」的机会,两次退查之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剩下的路只有一条:依法不起诉。这不是「放人一马」,而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正常落地,证据到不了起诉标准,就不该把人送上法庭。
顺带一提,这个案件后来还有反复:侦查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案件重新进入法院审理程序,辩护工作也随之转入庭审阶段,那是另一个阶段的故事。但无论如何,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本身已经足够有分量,它说明在「被批评的是法院」这样敏感的案件里,程序依然能够正常运转。
这个案子给普通人的提醒很实在。网上发声不是法外之地,但也不是动辄得咎:就事论事、有据可依,批评、质疑、反映问题都是正当权利;可一旦越过红线,无中生有、编造事实、煽动闹事,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就在不远处。对公权力机关来说,经得起批评同样是公信力的一部分。而对每一个关注此类案件的人,这份不起诉决定书传递的信号很清楚:罪与非罪的界限,终究要由证据来划,而不是由音量来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