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朝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查明,1993年至2025年长达32年间,其利用多地多岗位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8亿余元。
这份判决里最值得琢磨的,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与「可不立即执行」之间的距离。受贿1.48亿、跨度32年,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已经触到死刑线。最终落在死缓上,靠的是一整套从宽情节的组合:部分受贿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赃款已全部追缴。
从辩护视角看,职务犯罪案件到了审判阶段,罪名之争往往空间不大,真正的战场在量刑。这份判决几乎是「从宽情节清单」的教科书式呈现: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坦白是法定从轻;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虽不构成自首,实践中却是重要的酌定从轻;认罪悔罪、全额退赃,则直接影响「可不立即执行」的判断。辩护工作的价值,是在到案之初就把这些情节一项一项夯实,而不是等到庭审才想起来。
也要看到边界:从宽不是无底线的。近年来多起重大受贿案中,赃款是否全部追缴、是否真诚悔罪,直接决定着死缓与更重处理的分野。本案赃款全部追缴、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对量刑起了实质作用。对公职人员而言,这个案子的警示朴素而沉重:权力变现的账记了32年,最终还是连本带息一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