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返回官网首页 →
宸维学习中心 · 法规解读 · 司法解释

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落地:单位贿赂入罪门槛补齐,「预期收益」受贿怎么算数

2026-09-27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24条。这是继2016年法释〔2016〕9号之后,十年间贪污贿赂刑事司法规则最重要的一次系统更新:单位受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全部补齐,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罪名参照公职罪名标准执行,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特定财物真伪鉴定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追缴等规则逐一细化。

先看最直接的变化:单位类贿赂犯罪从此有了明确的数字线。单位受贿二十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二百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单位行贿二十万元以上够罪,二百万元以上升档;对单位行贿,个人二十万元、单位四十万元即追刑责;介绍贿赂,介绍个人行贿十万元、介绍单位行贿五十万元即属「情节严重」。此前这些罪名长期缺乏清晰的数额标准,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空间很大。解释(二)把数字写死,等于宣告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实现全覆盖,控辩双方今后争的不再是「够不够格」,而是数字的认定与情节的取舍。

第二个信号与每个企业主都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执行。官方口径是「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换个角度读,这也是民营企业内部反腐的刑事化提速:民企高管收回扣、侵占货款、挪用资金,从此按公职犯罪的同一套数额标准追诉。企业合规体系里,反商业贿赂不再只是纪律条款,而是实实在在的刑事风险线。

第三个看点是新型隐性腐败的认定规则。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为贿赂形式的,受贿数额按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尚未实际获利的,一般按案发时涉案资产市场价与支付价的溢价认定。这一条堵住了「低价入股、高价变现」式贿赂的估值争议。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一律先作真伪鉴定、再作价格认定;但行贿人按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后送出的,直接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后一种情形实务中极常见,解释把「票面价」「评估价」之争一次性终结,直接盯住付款记录。

斡旋受贿的边界也收紧了。国家工作人员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即构成受贿,是否实际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认定;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已承诺。「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主管关系、不限于直接上下级,要结合单位性质、职能、制度安排、政策影响、实践惯例综合认定。过去辩护中常用的「只是答应问问,没有实际办事」「两人不是一个条线,谈不上制约关系」这类抗辩,空间被明显压缩。

辩护视角下,这份解释并非全是收紧,几处规则恰恰是量刑辩护的新抓手。其一,自首认定放宽:监察机关已掌握的行为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被调查人主动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绝大部分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实务中当事人到案时办案机关往往只掌握零星线索,「绝大部分」的供述如何组织、如何固定,直接决定自首这顶帽子戴不戴得上。其二,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提起公诉前不能退还的才认定「不退还」,办案机关依职权追回的可不作此认定,但量刑时与自行退还区别对待——这提醒当事人一方,退赃动作要主动、要早,被动追回与主动退缴在法律评价上是两回事。其三,「积极退赃」明确了三种情形,亲友代为退赃且符合条件的视为本人积极退赃,这对家属配合退赃的操作给出了明确预期。

追缴规则同样值得细读。贿赂房屋合意形成的,追缴房屋而不是折价;违法所得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转化物,与合法财产混合的按份额追缴;原物无法找到、被善意取得或价值灭失的,可追缴等值财产;赃款赃物尚未交付受贿人或已退还行贿人的,向行贿人追缴;由第三人代持的,向第三人追缴。一句话,「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落到了可执行的规则上。对辩护工作而言,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范围是否超出违法所得边界,第三人、家属名下的合法财产是否被错误卷入,将是此类案件财产辩护的主战场。

给两类读者各一句提醒。公职人员:解释(二)把十年前模糊的地带全部数字化、规则化,「帮忙打个招呼收点谢礼」「低价拿点股权不算受贿」这类自我安慰,在新规则下没有任何生存空间。企业经营者:对内,尽快把反商业贿赂合规从纸面落到实处,参照公职标准的追诉意味着员工舞弊的刑事成本陡增;对外,向公职人员输送利益的每一个数字,现在都有明确的罪与非罪刻度,所谓「惯例」「潜规则」在法释〔2026〕6号面前一戳就破。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6年4月10日发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系本所律师基于发布文本撰写的实务解读,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遇到同类法律问题?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民刑交叉、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民商事争议。
咨询电话:138-1073-0449(周一至周六 9:00-18:00) · 官网:www.bjcw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