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审被判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并被没收一辆现代牌家庭用车及数部手机。二审争议核心:无证据证明用于作案、实为家庭日常使用的车辆,能否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二审法院对涉案财物处置的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没收犯罪工具,须以财物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关联为前提。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该车辆在作案时被使用,其本质系家庭日常生活用车,不符合犯罪工具的认定条件,原判予以没收不当。
二审采纳辩护意见,撤销对家庭用车的没收,当事人拿回车辆——这是独立于量刑之外的有效辩护成果。
宸维刑事辩护团队在二审中将「财产权辩护」从量刑辩护中独立出来,专门就车辆的实际用途调取证据、发表意见,把实践中容易被「顺带处理」的涉案财物问题,重新拉回法庭审查的中心。
刑事辩护不能只盯刑期。实践中「一刀切」没收、扩大化认定犯罪工具并不少见——涉案财物辩护应作为独立板块展开,坚持财物与犯罪行为严格对应、家庭合法财产不被株连,这背后是罪责自负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