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先给结论:诈骗没骗到手的钱也要算进犯罪数额,但不是和骗到手的简单相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高诈骗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既遂、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2号把这套算法钉成了裁判规则:本案既遂30万元、未遂70万元,未遂部分减轻后与既遂落在同一档,以既遂酌情从重,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情像一出自编自导的卖房戏。2012年7月29日,王新明拿着伪造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冒充房主(自己父亲)的身份,走进北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声称出售石景山区古城路28号楼的一处房屋。当天,他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100万元,当场收下1万元定金;8月12日,又收下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双方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等到办理过户手续时,石景山区住建委的工作人员识破了他的假身份,余款没有拿到手。2013年4月23日,王新明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他的亲属把赃款全部退还徐某,徐某出具了谅解。
第一个问题:骗到手30万、没骗成70万,犯罪数额到底按多少算?答案是先拆开、再比较,谁重跟谁,同档按既遂从重。一审时,公诉机关指控的口径是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未遂」,石景山区法院纠正为既遂30万元、数额巨大,2013年8月23日以(2013)石刑初字第239号判决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罚金六千元;公诉机关随即抗诉,认为犯罪数额应为100万元,原判漏评了70万元未遂部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的态度最完整:一审漏评未遂70万元确实不对,必须纠正;但纠正的方式不是把100万直接算成一个总额,而是先看未遂70万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降一档到数额巨大,与既遂30万元处在同一量刑幅度,于是以既遂酌情从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日以(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六年没有动。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没骗成的70万可以减轻处罚?因为钱没到手不是他不想骗,而是过户环节被工作人员识破了假证件,这属于《刑法》第二十三条说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把算法写得很细: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62号案例在这个基础上又推进了一步:未遂部分先决定是否减轻、确定落入哪个幅度,再与既遂部分比较。这个顺序对被告人非常实在——如果住建委没有拦住、100万元全部到手,起步就是十年以上;正因为70万元停在了未遂,才有了降档评价的空间。
第三个问题:全额退赃、拿到谅解书,为什么还是六年?因为退赃退赔和谅解是酌定从轻情节,只能在本档次内往轻了走,不能把刑期降一个档次。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数额巨大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既遂30万元落在这一档,如实供述、案发次日亲属代为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三个从轻情节叠加,法院在幅度内靠下取,判了六年、罚金六千元。想真正降档,要靠未遂、自首、从犯这类法定减轻情节。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办理诈骗类案件时,第一步就是把指控数额拆成既遂、未遂两部分逐笔核:公诉把「没骗成的部分」不加区分计入指控数额的,或者对未遂部分漏掉减轻评价的,都是辩护的发力点。
第四个问题:冒充房主卖房这种事,为什么不是民事欺诈而是刑事犯罪?界限在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是一方在真实交易里掺假,合同还有履行的基础和意愿;本案中,户口本、身份证全系伪造,冒充的还是自己的父亲,房屋根本不可能完成过户,从签合同那一刻起就没有履约的可能和打算,收下30万元即算得手,属于典型的以签订合同为手段骗取对方财物。62号案例定在合同诈骗罪上,也提示了这类披着民事外衣案件的审查路径:看身份和产权是真是假、看标的物能不能交付、看钱到手后的去向。这也是民刑交叉案件里家属最常问的困惑——明明签了合同,怎么就成了诈骗。
指导案例62号2016年6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以法〔2016〕214号作为第13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它的价值不止于合同诈骗:「既遂未遂并存、先分后比」的规则适用于所有数额犯,盗窃、敲诈勒索等案件照此办理。对当事人一方的提醒也很直接:作为被骗的买方,报案时把合同总额和已付款分别讲清楚,没付出去的那部分同样是对方的犯罪数额(未遂),既影响对方刑期,也影响追赃范围的认定。对辩护人而言,引用时带上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原文,再配合两高诈骗解释第六条,量刑辩护的层次就搭起来了。
会。已经着手实施诈骗、因意志以外原因没拿到钱的,是犯罪未遂,照样定罪。《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指导案例62号中,70万元没骗成,仍被计入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量刑。
一般要。退赃退赔、取得谅解是酌定从轻情节,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从宽,不能降档。62号案案发次日就全额退赃并取得谅解,既遂30万元属数额巨大,仍判六年。想降档要靠未遂、自首、从犯等法定减轻情节。
分别计算、再比较。两高诈骗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既遂、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处罚。未遂部分还可以先减轻处罚再比较,所以不是把两部分简单相加。
关键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伪造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房屋根本无法过户,签合同就是为了骗定金和首付款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不是民事纠纷。真业主身份能核实、交易能履行的,才可能只是民事欺诈。
先拆数额:把指控金额拆成既遂、未遂两部分,审查未遂部分是否被遗漏评价或重复计算,依法主张对未遂部分减轻处罚;再核对数额档次标准;同时固定退赃、谅解、如实供述等从轻情节。可援引指导案例62号的裁判要点和两高诈骗解释第六条支撑量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