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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维学习中心 · 最高检指导案例 检例第27号

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一条打着石膏的胳膊,如何拦下一起冤案

2026-09-27审查逮捕 / 非法证据排除 / 口供补强 / 疑罪从无
裁判要点

1.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严格坚持证据合法性原则,既要善于发现非法证据,又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只有口供而没有其他客观性证据,或者口供与其他客观性证据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对所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宸维律师评析

这个案子的起点,是报案人自己成了嫌疑人。2014年2月18日晚,河北顺平,王玉雷报案称回家路上发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旁边有血迹。警方次日立案,排查后反而认为报案的王玉雷有重大嫌疑,3月8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3月15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从报案人到命案嫌疑人,只用了十八天。

审查逮捕的七天里,顺平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看出了案卷的裂缝:王玉雷先后九次接受询问、讯问,前五次无罪供述,后四次有罪供述,前后矛盾;有罪供述中对作案工具有斧子、锤子、刨锛三种说法,去向均未查明,与尸体创口形状也不能同一认定;尸检报告没有判断死亡具体时间,作案动机不明,现场提取的手套没有做DNA鉴定,三种「凶器」均未收集在案。全案除口供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王玉雷实施了杀人行为。更要命的是,提审时检察官发现王玉雷右臂打着石膏、活动吃力,追问伤情时他极力回避;驻所检察室发现他胳膊缠着绷带,他自称旧伤复发。检察长亲自到看守所提审并全程录音录像,耐心疏导后,王玉雷推翻全部有罪供述,称系被非法取证后作出。

3月22日,顺平县检察院检委会研究认为:有罪供述系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属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应予排除;排除后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王玉雷实施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王玉雷获释。此后检察院跟踪监督、引导侦查,真凶王斌落网,2015年1月17日被保定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一起足以毁掉一个人一生的冤案,在批捕这道关口被拦了下来。最高检将本案列为第七批指导性案例,2016年6月发布。

对辩护人而言,这个案子就是「黄金37天」价值的最高检官方注脚。批捕前的37天(刑拘最长30天加审查批捕7天)是阻断案件惯性滑向起诉的最关键窗口:一旦批捕,后续不起诉、无罪判决的概率断崖式下降。辩护动作要抢在这37天里完成:第一时间会见,核对供述的形成过程和伤情线索;逐条比对口供与客观证据的矛盾,本案「三种凶器、三个去向不明」就是教科书级的口供矛盾点;发现非法取证线索,立即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附伤情照片、提讯时间线等线索材料。审查逮捕阶段的检察官,是辩护人在这个阶段最重要的「对话对象」,把疑点讲清楚,比庭上慷慨陈词更能救人。

司法导向上,本案与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冤案的教训一体两面:冤案的起点几乎都是「口供中心主义」,口供一来,客观证据的缺口就被忽视。最高检用这个指导案例重申了两条铁律——非法证据必须排除,排除后证据不够就不批捕;只有口供、没有客观证据印证,疑罪从无。它也提醒每一个报案人、每一个普通人:配合调查与自证其罪之间隔着一道权利边界,遇到刑讯逼供,伤情、时间、人员就是翻案的第一手证据,要记住、要留痕、要第一时间告诉律师和检察官。

援引: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检例第2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案件事实与要旨援引自最高检发布原文,本文系本所律师研读评析,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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