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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维学习中心 · 最高法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97号

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无证收粮的农民,为何不构成犯罪

2026-09-23非法经营罪 /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 社会危害性 / 刑事处罚必要性
裁判要点

1.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该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2.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宸维律师评析

案情不复杂:内蒙古巴彦淖尔农民王力军,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村组收购玉米转卖给粮油公司,经营数额21.8万余元,获利6000元。案发后他自首、退赃,临河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以(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决定指令再审,巴彦淖尔中院再审改判王力军无罪。2018年12月,本案入选指导案例97号。

非法经营罪是经济犯罪辩护中口袋化最严重的罪名之一,第四项兜底条款几乎装得下一切无证经营。这个指导案例给了辩护人两件武器。其一是「相当性」检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处罚必要性,必须与专营专卖物品、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外汇等前三项行为相当才够罪,不能只要无证就入罪。其二是「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违反许可管理只是行政违法,够不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就不构成犯罪。接过经济类案子的第一件事,就该把「无证」与「犯罪」之间的这条鸿沟亮给法庭看。

程序启示同样珍贵。王力军没有上诉,检方没有抗诉,判决早已生效,是最高院依审判监督程序主动指令再审翻的案。这提醒辩护人:生效判决不是终点。申诉、再审这条路难走,但对明显错判的口袋罪案件,值得坚持走下去。我们看待每一份生效的口袋罪判决,都应多问一句:这个行为真的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吗?

司法导向上,这个案子用一个农民的命运重申了刑法谦抑性:刑罚是最严厉的治理手段,能用行政处罚调整的行为,就不该动用刑事手段。此后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明显收紧,「形式上有依据、实质上够危害」两个规则逐渐成为裁判共识,粮食流通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也随之推进。一个小案件撬动了制度变革,这正是指导性案例的价值。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7号《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法〔2018〕338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12月19日讨论通过并发布)。本文系本所律师研读评析,案情细节以最高院发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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