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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维学习中心 · 最高法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17号

6000万商票兑不出一分钱:给了票就等于付了款吗

2026-11-08商票到期不兑付怎么办 / 工程款 / 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 / 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办 / 北京建设工程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裁判要点

1.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

2.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宸维律师评析

先给结论:收到商业承兑汇票,不等于收到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7号(2019年12月24日发布,第23批,法〔2019〕294号)把这件事说透了:债务人用商票履行债务,票开了、也交付了,但因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原因兑不出来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商票只是一纸远期付款承诺,兑付成功,钱才算真正到账。对干工程、做供货的人来说,这条规则值真金。

把案子摆出来看。中建三局一公司与澳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调解书确认澳中公司欠付工程款。调解协议约定:为偿还欠款,向中建三局一公司交付付款人为文峰公司、金额总计6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两张各3000万元,到期日分别不迟于2015年9月25日和2015年12月25日。同日,安徽高院组织三方调解的笔录载明,承办法官明确询问文峰公司:你方作为债务承担者,对于加入本案和解协议的义务及后果是否知晓?文峰公司代理人答:我方知晓。

票,确实分两次交到了中建三局一公司手里。问题出在兑付环节:文峰公司相关账户余额不足、被冻结,两张共6000万元的商票一张也兑不出来。工程款6000万,票在手,钱没影。

中建三局一公司随后以澳中公司、文峰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安徽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冻结了文峰公司的银行账户。文峰公司不服,提出异议,理由两条:一是自己不是本案被执行人,商票已经开出并交付;二是即使自己要承担代付款责任,也应当先执行债务人澳中公司,不能直接冻结自己的账户。

安徽高院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皖执异1号执行裁定,变更两案被执行人为澳中公司。这个裁定等于把文峰公司从被执行人名单里摘了出去——出了票就算履了行。中建三局一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68号执行裁定:撤销安徽高院(2017)皖执异1号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理由,核心是区分票据背后的两层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一般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关系。调解协议里,文峰公司出票这件事同时落在两层上:在票据预约关系层面,文峰公司有出票和交付票据的义务;在原因关系层面,经调解笔录确认,文峰公司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务,负有就6000万元向中建三局一公司清偿的义务。文峰公司如期开出真实、足额、合法的商票,只是履行了票据预约层面的义务;票兑不出来,原因关系层面的6000万元清偿义务就一天也没有实际履行。

收到商票,就等于收到工程款了吗?不等于。商票的本质是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的信用凭证,交付商票只是换一种支付方式,并不当然消灭原来欠的工程款。司法实践的通行规则是: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以票据交付替代债务履行的,原因债权不因收票而消灭。持票人手上同时有两项权利——基于票据关系对出票人、背书人等的追索权(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和基于基础合同的债权请求权。两项权利竞合,可以择一行使,但不得重复受偿。

商票兑不出来,还能回头找原来的债务人吗?能。指导案例117号的裁判要点就是这句话:不能兑付,就不能认定实际履行,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放在诉讼场景同样成立——近年各地法院在货款、监理费、工程款纠纷里反复确认:商票到期未获兑付,不产生债务清偿效力,持票人可以按基础法律关系起诉要回全款。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与工程款纠纷领域处理过大量同类案件,商票拒付后的路径选择,往往直接决定回款速度。

第三方开的票兑不了,只能找出票人吗?不一定,要看第三方是否明确加入了债务。117号案里,文峰公司本来不是原债务的当事人,但调解笔录里那句「我方知晓」,让它在原因关系层面成了债务承担人,执行法院据此可以直接在6000万元范围内对它强制执行。反过来,如果第三方只是开票、没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就得顺着票据关系走追索权,追出票人、背书人。一句话:收的票是谁开的,票背后的人有没有白纸黑字承诺加入债务,执行阶段差别巨大。

收商票时怎么保护自己?给承包人、供应商四句话。第一,合同里没约定商票支付的,对方提出用商票付工程款,你有权拒绝。第二,实在要收,先查承兑人的资信和兑付记录,上海票据交易所的披露平台能查到承兑人逾期信息,同时要求提供担保,并书面约定:票据无法兑付的,仍保留按基础合同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和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三,票到期前及时提示付款,被拒付后第一时间固定拒付证据(拒付理由书、银行退票记录)。第四,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不要干等。

这个案子还有一层程序价值:它解决的是执行依据是调解书时,债务加入的第三人能不能直接被追加执行的问题。答案是可以,但前提是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把债务承担写清楚、问明白。签调解协议那天多问一句、多记一笔,执行阶段就少一道坎。

工程款收不回来,或者手里攥着兑不出的商票,下一步走票据追索还是按施工合同起诉、能不能把出票的第三方一起执行,各家情况不一样。需要具体分析的,可以和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联系。

常见问题

商票到期不兑付怎么办?

两条路可并行准备、择一主张:一是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对出票人、背书人等行使追索权;二是按基础合同(如施工合同、买卖合同)要回欠款。双方没约定以票替代付款的,商票兑不出不影响原债权。注意及时提示付款并保留拒付证据。

开发商给的商业承兑汇票能拒收吗?

能。合同没有约定以商票支付的,对方单方面提出用商票付工程款,施工方有权拒绝。若同意接受,应先查承兑人资信,要求提供担保,并书面约定无法兑付时仍保留按基础关系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及违约责任。

商票无法兑付,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能。最高法指导案例117号明确:商票因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债务人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继续强制执行;在诉讼中,法院也普遍支持持票人按基础合同关系主张全款。

第三人承诺加入债务,执行时能直接执行他吗?

可以,但要有明确依据。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且在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中明确确认的,执行法院可以在其债务承担范围内直接对其强制执行。仅有口头承诺、没有书面固定的,追加会很困难。

商票还没到期,能提前行使追索权吗?

特定情形下可以。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前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7号,第23批(法〔2019〕294号,2019年12月24日发布)。案情与裁判理由经中国法院网发布原文、最高法发布通知(指导案例117-126号)多源核实:一审调解安徽高院、执行异议(2017)皖执异1号、最高法(2017)最高法执复68号2017-12-28撤销。文中相关票据规则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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