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综合考虑有关地质遗迹的特点、损坏程度等,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
2.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先给结论:在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景区打岩钉攀爬,不是户外运动,是犯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26批,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明确了两条规则: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打岩钉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刑事案件遇到专门性问题又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报告,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三清山巨蟒峰案里,26个岩钉让主犯获刑一年、罚金十万,三人还被判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
把案子摆出来看。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携带电钻、不锈钢膨胀螺栓、铁锤、绳索,来到江西三清山巨蟒峰底部。巨蟒峰是三清山核心景区的标志性景观,一根垂直高度128米、最细处直径仅7米的花岗岩柱体,被世界纪录认证机构认证为“世界最高的天然蟒峰”,所在的三清山是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级景区。张永明在危险处用电钻钻孔、打入岩钉、布置绳索,6时49分左右登顶;毛伟明全程拉绳保护并跟攀登顶;张鹭拉完绳回宾馆取来无人机,随后也攀上峰顶航拍。上午9时40分左右,三人先后被景区工作人员劝下并被民警控制。现场勘查清点,岩体上共打入26个岩钉,其中至少4个打在柱体最脆弱的段落。
2019年12月26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11刑初34号刑事判决:张永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毛伟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鹭免予刑事处罚。张永明提出上诉,2020年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爬个山而已,为什么会构成犯罪?关键不在“攀岩”,在“损毁”和“情节严重”。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保护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清山核心景区就落在这个范围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要求结合地质遗迹的特点、损坏程度综合判断。侦查机关聘请的四名地学专家经现场勘查、证据查验、科学分析后给出论证意见:26个岩钉会直接诱发和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隙,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损害不可修复。法院据此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名胜古迹严重损毁,属情节严重。换句话说,这个案子定罪的支点不是“爬没爬”,而是“在岩体上留下了什么”。
没有鉴定机构,专家意见能当定罪证据吗?能,这是147号案例的第二条裁判要点,也是本案最大的证据争议。张永明一方在二审中主张,四名专家不是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不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法院的回答很干脆: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经庭审质证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辩护律师来说,这意味着在此类新型案件里,证据攻防的主战场不在“专家有没有鉴定资质”,而在报告的论证过程、检材基础和数据支撑能不能经得起质证。只盯着资质打,打不中要害。
同样上了峰顶,为什么一个实刑、一个缓刑、一个免刑?共同犯罪里,刑罚跟着地位作用走。法院把三个人的行为切分得很细:张永明是钻孔、打钉、布绳的实施者,26个岩钉全部出自他手,主犯,实刑一年;毛伟明全程拉绳保护并跟攀登顶,起辅助作用,从犯,判六个月、缓期一年;张鹭只在开始阶段拉过保护绳,其后登顶航拍,没有参与打钉,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三个人的刑责梯度说明一件事: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你的当事人到底干了什么”有时比“这个案子定什么罪”更值钱。把行为切割清楚,刑期可能就差出一个实刑与免刑的距离。
刑也判了,为什么还要再赔600万?因为刑事责任不吸收民事公益责任。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之外,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9日同步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后来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8号。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采用国际通行的条件价值法评估,2018年5月3日出具《三清山巨蟒峰受损价值评估报告》,认定巨蟒峰非使用价值损失不低于1190万元。2019年12月27日,上饶中院作出(2018)赣1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支出的专家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赔礼道歉。张永明、张鹭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317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法律没有禁止器械攀爬”“风险不等于损害结果”的上诉理由,两审都没有接住。刑事追责加公益索赔的双线账单,是这个案子留给所有心存侥幸者的真实成本。
这个案子给刑事辩护留下什么?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一直强调,新型案件的辩护要先研究规则的生长点。147号案例的价值有三层。第一,它把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从人文遗迹扩展到世界自然遗产,同类行为入罪有了明确参照,再遇到损毁自然遗迹的案件,辩护人对定性不必再抱幻想,量刑和情节才是主战场。第二,它确立了专家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辩护重心应当转向对报告内容的实质质证,检材怎么取、方法是否科学、结论与数据之间的链条哪里断,就打哪里。第三,它示范了罪轻辩护的有效路径,三名被告人的量刑梯度,就是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辩护的标准样本。对普通人只有一句提醒:户外探险之前,先查清楚脚下的地方是什么身份,世界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这些地方的石头碰不得。
如果您或家人因户外活动、旅游行为卷入刑事案件,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把行为细节和证据链条在第一时间固定下来,是争取从轻、缓刑乃至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
会不会坐牢,取决于地点和后果。在合规岩场正常攀岩不违法;但在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打岩钉,可能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指导案例147号中,主犯在巨蟒峰打入26个岩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是否“情节严重”,看损毁对象的保护级别、损坏程度和修复可能,由司法机关结合专家意见综合认定。
不是。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法院已经认定构成犯罪,只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被告人仍留有有罪判决记录。147号案例中张鹭因未参与打钉、作用轻微被免刑,但判决书主文依然写明其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能。指导案例147号裁判要点明确: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报告,经庭审质证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辩护应重点质证报告的检材基础与论证过程,而不是只质疑资质。
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刑事公诉之外同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巨蟒峰案中,三人除刑罚外被判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专家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公开道歉,二审维持。刑事判决生效不影响公益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