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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维学习中心 · 最高法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7号

和解了钱也付了,抗诉书却刚到最高法:这场工程款官司还要再审吗

2026-11-0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纠纷 / 再审和解撤回 / 检察院抗诉 / 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办 / 北京建设工程律师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2.裁判理由进一步阐明: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如果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者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宸维律师评析

先给结论: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应当对抗诉案件裁定终结审查;已经裁定再审的,裁定终结再审诉讼。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号(法〔2012〕172号,第二批,2012年4月9日发布)确立的规则。对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来说,这句话的含金量在于:和解不是「私了」,只要履行完毕,它能把已经启动的再审程序、甚至检察院的抗诉程序一并熄火。本案的开发商同时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向最高检申请抗诉,两条路都启动了,结果和解履行完毕后,最高法院先准许撤回再审申请,再在抗诉审查阶段裁定终结审查,最高检不同意撤回抗诉也没能改变结局。

把案子摆出来看。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一家建筑安装公司、自然人张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一路打到二审。2009年2月1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黑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房地产公司不服,2009年6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留了一手,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09年12月8日,最高法院作出(2009)民申字第1164号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

提审期间,局面变了: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而且已经履行完毕。房地产公司向最高法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2010年12月15日,最高法院以(2010)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如果故事到这里结束,就是一起普通的再审中和解结案。麻烦在于另一条路还在走:201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11年3月9日,最高法院立案一庭收到高检民抗〔2010〕58号民事抗诉书后登记立案,3月11日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官司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了结,抗诉程序却刚刚启动。

第一个问题:申请再审之后和解了,还能撤回吗?能。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申请再审是权利,撤回再审申请同样是权利,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当准许。本案最高法院在提审期间收到撤回申请,审查后裁定准许,用的就是这个逻辑。对工程款案件的启示很直接:再审不是开弓没有回头箭,和解条件谈拢、款项实际到位之后,撤回申请是成本最低的收官方式。

第二个问题: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法院怎么办?法院先礼后兵。审判监督庭审查发现,房地产公司申请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纠纷已经解决,于是先与最高检沟通,建议其撤回抗诉,最高检不同意。法院再与房地产公司联系,公司明确表示当事人已就抗诉案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并于2011年4月13日再次提交撤诉申请书。这一步是关键证据:申诉人自己都不想再打了,抗诉启动再审纠错的目的就失去了依托。2011年7月6日,最高法院作出(2011)民抗字第29号民事裁定,本案终结审查。这里的分寸在于:检察院的抗诉不以当事人意愿为转移,但民事抗诉往往依托当事人的申诉请求而启动;申诉人明确放弃权利、纠纷已经解决、又不涉及公共利益,抗诉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第三个问题:终结审查和终结再审诉讼差在哪?裁判要点把两种情形分得清清楚楚。法院接到抗诉书后还处在审查阶段、尚未裁定再审的,发现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裁定终结审查;如果已经裁定再审、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则裁定终结再审诉讼。法条对应上,前者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兜底裁定事项,现行民事诉讼法为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后者落在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本案抗诉书刚到、法院还在审查,走的正是终结审查这条路。

第四个问题:和解只签了字、钱没付,能终结吗?不能。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反复强调的条件是「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者「撤回申诉」。只签协议不付款,纠纷就没有真正解决,再审和抗诉程序照常推进。裁判理由里还有一层边界:如果抗诉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的,哪怕当事人撤诉,法院也应当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案件绝大多数是纯粹的财产纠纷,很少触及公共利益,所以「和解履行完毕即终结」在工程款领域几乎是常态规则。

落到实务,工程款纠纷的和解有三个落点。第一,履行完毕再撤申请,顺序不能反:先撤回再审申请而对方不履行,重新启动程序费时费力。第二,两条线都要收: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和解后不仅要撤回再审申请,还要向法院书面确认放弃申诉,避免本案这种程序尾巴。第三,和解协议要写清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对生效判决的处理,诉讼中和解的最好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把私下约定变成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与工程款纠纷领域处理过大量结算、优先受偿与执行和解案件,经验只有一句话:程序上的闭环,和拿到钱同样重要。

这个案子没有惊人的标的额,也没有激烈的开庭对抗,但它回答了每个打官司的人都会问的一个问题:谈妥了、钱付了,官司怎么才算真正了结?指导案例7号给出的答案是:履行完毕、撤诉真实、不涉公共利益,程序就必须放人。如果你正纠结工程款纠纷是和解还是死磕,评论区聊聊你的处境。

常见问题

申请再审后和对方和解了,还能撤回再审申请吗?

能。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回再审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应当准许。指导案例7号中,最高法院以(2010)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定准许房地产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检察院已经提出抗诉,当事人和解还有用吗?

有用。申诉人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明确放弃申诉,且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抗诉失去基础,法院可裁定终结审查。本案最高检不同意撤回抗诉,最高法院仍于2011年7月6日裁定终结审查。

和解协议签了但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只签协议未履行,纠纷并未解决,再审、抗诉程序不会终结,对方还可能反悔。实务上应坚持先履行、后撤申请;诉讼中和解的,可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赋予强制执行力,对方不履行时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工程款官司和解撤回后还能再起诉吗?

和解履行完毕、撤回再审申请后,原生效判决仍然有效,纠纷即告终结,不能就同一纠纷再起诉。若对方事后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依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或按和解协议约定另行主张权利,具体路径需结合协议条款判断。

北京哪家律师事务所处理工程款和解与再审比较专业?

优先看是否同时具备建设工程与再审程序的复合办案经验。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设有建设工程争议专业方向,办理过结算争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程序中的工程款申报等案件,可通过官网预约咨询。

指导案例7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法〔2012〕172号,第二批);案情、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原文、最高法院官网及多地法院转载多源核实。当事人为已公开发布之指导性案例当事人,依公报原文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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