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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维学习中心 · 最高法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73号

烂尾四年发包人破产:工程款六年没拿到,优先受偿权从哪天算

2026-11-02开发商破产了工程款怎么办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 烂尾楼工程款 / 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办 / 北京建设工程律师
裁判要点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2.裁判理由进一步阐明: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发包人主张按合同约定竣工日期起算的,不予支持。

宸维律师评析

先给结论:发包人破产,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不是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起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被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3号(2016年12月28日发布,第十五批)确立的规则。落到操作上:承包人只要在破产受理后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明确主张优先受偿,哪怕工程烂尾多年,优先权照样成立。本案承包人2007年停工、2011年申报债权、2013年才起诉,两审法院都确认了它的优先受偿权。对天天搜「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办」的施工老板来说,起算点选对了,时间往往站在你这边。

把案子摆出来看。2006年3月,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把厂区一期工程生产厂区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通州建总,约定2006年4月28日开工、2007年3月1日竣工,合同工期300天;之后双方又签补充协议,把厂区工期压到113天、生活区266天。2006年5月23日,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通州建总进场施工,2007年厂房等主体工程完工。问题出在这之后:发包人没有按约支付工程款,工程被迫停工,一直没竣工。2011年7月30日,双方在仲裁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将来处置发包人的土地及建筑物偿债时,通州建总的工程款可以优先受偿。一个月后,江苏一家建设集团以天宇化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其破产还债。2011年8月26日,法院作出(2011)滁民二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关键动作发生在2011年10月10日:通州建总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明确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3年7月19日,法院作出(2011)滁民二破字第00001-2号民事裁定,宣告天宇化工破产。同年8月27日,通州建总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申报的债权就该生产厂区土建、安装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滁州中院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滁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支持了这项请求;天宇化工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个问题: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从哪天开始算?先给规则: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此时已经超过约定竣工日期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而不是从纸面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在诉讼中的主张听起来很有道理:合同约定2007年3月1日竣工,期限就该从那天算,到2013年起诉早过期了。法院的回应分两步。第一步看合同状态:停工之后到破产受理之前,双方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终止履行;破产受理之后,管理人也没有决定继续履行。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继续履行的,视为解除合同。也就是说,这份施工合同是在破产程序里才被「视为解除」的。第二步看起算规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时已超出约定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解除发生在2011年破产受理之后,拿2007年的约定竣工日卡期限的主张自然站不住脚。

第二个问题:工程烂尾没竣工,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结论是能。优先受偿权的依据是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现在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它的触发条件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不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烂尾工程照样可以折价或者拍卖,承包人就已施工部分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工程2007年主体完工后停工,到起诉时仍未竣工,两级法院都没有把这当成障碍。这对着急搜索「烂尾楼工程款怎么办」的施工方是一颗定心丸:权利跟着已完成的工程量走,不跟着竣工备案表走。

第三个问题:优先受偿权必须打官司才算行使吗?结论是不需要。法院认定的行使时间是2011年10月10日,也就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之日,而不是2013年8月27日的起诉之日。发包人辩称已超过「破产管理之日六个月」,法院直接认定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这与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案的规则一脉相承:优先受偿权不以提起诉讼或仲裁为必要行使方式,在期限内申报债权、向执行法院发函,都算依法行使。2013年那场诉讼的性质是确认之诉,是把已经行使过的权利钉进判决里,而不是到那天才去行使权利。

第四个问题:这套规则放到今天有什么变化?期限变了,逻辑没变。本案审理时适用的是六个月的行使期限;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一条已经把期限拉长到最长十八个月,仍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两条配套规则一并记住:第四十条,优先受偿的范围以工程价款为限,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在其内;第三十五条,有权主张优先受偿的是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这项权利。破产场景下还有一道独立的闸门:必须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逾期虽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回,审查费用还要自担。

最后一个问题:承包人怎么把这个案例用在自己身上?三条实操清单。第一,停工之后别只打电话催款,主张优先受偿权要留书面痕迹,函件、对账单、会议纪要都算证据。第二,看到破产受理公告,第一时间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并且把「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白纸黑字写进申报文件,这是本案保住权利的胜负手。第三,签和解协议、补充协议时把优先受偿安排写进去,本案2011年7月30日的和解协议就预先约定了处置土地、建筑物时工程款优先受偿。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与工程款纠纷领域办理同类案件时,最先核对的也是三件事:合同状态、起算点、行使痕迹,顺序不能反。

如果你是承包人,手头项目遇上发包人资金链断裂,你会先书面主张优先权,还是等结算完再行动?评论区聊聊。

常见问题

开发商破产了,欠的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能。承包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关键是两个动作别漏:在法院公告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申报文件里书面写明主张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现行规则是最长十八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适用当时的六个月规则,但结论逻辑一致:起算点的认定比期限长短更关键。

优先受偿权从哪一天开始算

一般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施工合同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情形被视为解除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这是指导案例73号确立的规则。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烂尾的,不能拿合同上早已过去的约定竣工日来卡承包人。

工程没干完、没竣工验收,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能。优先受偿权不以竣工验收为前提,触发条件是发包人未按约付款。烂尾工程可以折价、拍卖,承包人就已施工部分优先受偿。指导案例73号中工程主体完工后停工、始终未竣工,两审法院均确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要注意什么

三点。一是在公告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逾期补充申报的,此前分配不再补回且自担审查费用;二是申报文件里明确写上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附合同、结算、催款记录等证据;三是对管理人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及时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别等分配方案落地再反应。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原文(2016年12月28日发布)、中国法院网、安徽法院网刊载文本多源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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