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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维学习中心 · 最高法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71号

干完2.87亿的工程拿不到钱,楼还被别的债权人申请拍卖,承包人的工程款还能优先分回来吗

2026-10-3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办 /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 除斥期间 / 北京建设工程律师
裁判要点

1.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宸维律师评析

先给结论:能。工程款被拖欠、工程又被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拍卖时,承包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书面主张优先受偿权,就视为已经依法行使了这项权利,哪怕之后正式起诉时已经过了行使期限,法院也不支持发包人「超期失权」的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把这条规则落到了最扎心的场景里:承包人完成产值2.87亿元、被确认欠付工程款288428047.89元,靠一封发给执行法院的函,保住了对这栋楼的优先受偿地位。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办,这个案子给出了教科书级答案。

把案子摆出来看。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6月25日,恒和置业发出《中标通知书》,次日双方又签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中天建设进场施工后,恒和置业开始拖欠工程款,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中天建设三次送达联系函催款。2014年4月、5月,恒和置业委托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4年11月3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发包人、承包人、造价机构三方在审核汇总表上盖章签字确认,欠款数额至此锁定。真正的危机出现在三周之后:2014年11月24日,中天建设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恒和置业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楼是自己垫钱盖起来的,一旦被别人的案子拍掉分光,两亿多工程款就悬了。12月1日,中天建设第九建设公司向焦作中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写明已完成产值2.87亿元,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2015年2月5日,工程停工。此后中天建设又于2015年8月4日向恒和置业发送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工作联系单,2016年5月5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2018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天建设的起诉。2018年10月30日,河南高院作出(2018)豫民初3号民事判决:两份施工合同无效;确认恒和置业欠付工程款288428047.89元及相应利息(以288428047.8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中天建设在工程价款288428047.89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恒和置业上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个问题:优先受偿权到底是什么,凭什么比银行的抵押权还硬?这是法律直接给承包人的「超级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早就定下调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六条沿用了这个顺位。道理不难懂:楼是承包人垫着人工、材料、机械干出来的,工程价款里大头是建筑工人的血汗钱,让承包人的价款债权排在抵押权人前面,是保护劳动价值、防止发包人拿别人的投入去填自己债务窟窿的制度安排。所以恒和置业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拍卖工程时,拍卖款不是谁先申请执行谁先分,而是先把承包人2.88亿这块切出来,剩下的才轮到别人。

第二个问题:起诉时已经过了行使期限,为什么优先受偿权还没丢?这是171号案例的核心贡献。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过了就永久消灭。从中天建设2018年1月起诉倒推,早就超过六个月,恒和置业正是拿这一点抗辩:你起诉才主张优先受偿权,超期了。最高院的回答斩钉截铁:除斥期间管的是「有没有行使过权利」,不是「有没有提起诉讼」。中天建设2014年12月1日就向焦作中院发函主张优先受偿权,当时距2014年11月3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不到一个月,远在期限之内;之后又向发包人发联系单、向洛阳中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行权动作持续不断。向执行法院书面主张、参与分配,都是合法的行权方式,法律没有规定这项权利只能靠起诉行使。现行规则下,法释〔2020〕25号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已经把行使期限从六个月放宽到十八个月,仍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的回旋余地更大了。

第三个问题:两份施工合同都被认定无效,优先受偿权是不是跟着没了?没有。本案一审确认两份合同无效,但欠付工程款288428047.89元照算、优先受偿权照样确认。规则基础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法释〔2020〕25号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也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句话说,优先受偿权看的是「活干了、质量合格、价款确定」,不依附于合同效力。这对大量手续有瑕疵的工程是个关键提醒: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干,更不等于丢了优先受偿的资格。

第四个问题:听说发包人欠了一屁股债、工程可能要被别人申请拍卖,承包人具体该做什么?照着171号案例的动作清单做,一步都不能少。第一,结算先行。本案中三方盖章的结算审核报告把欠款数额锁死在2.88亿,没有这份报告,优先受偿的「范围」就是一笔糊涂账;发包人不配合结算的,及时起诉或按合同申请仲裁把数额定下来。第二,盯紧发包人的涉诉涉执动态,一旦发现工程被查封、拍卖,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函件,写清承包人身份、已完成产值、欠付金额、主张优先受偿权并请求参与分配,用EMS留痕送达。第三,把十八个月除斥期间当成红线管理,从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内部台账提前预警;期间内发函、申请参与分配都算行权,不必等起诉。第四,起诉时诉讼请求单列一项「确认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按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要求,法院会在判决主文中把优先受偿的数额和对应工程写明确,执行阶段才不会扯皮。第五,划清范围:优先受偿的是工程价款本身,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在其内,主张时分开列明,免得给对方的抗辩递刀子。

这个案子对正在面对同类困境的施工企业还有一层现实意义: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时,承包人往往陷在「继续干怕垫得更多、停工怕违约」的两难里。171号案例的时间线给了一个参照:结算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发现执行风险、一周内发出行权函,之后每一次权利主张都落在纸面上,最终在发包人众多债权人环伺之下保住了2.88亿的优先地位。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与工程款纠纷领域办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先把结算数额和应付价款之日钉死,再围绕除斥期间设计行权动作,能把优先受偿权在执行分配里落地的,绝不拖到破产程序里去排队。

指导案例171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11月9日作为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发布关键词为「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相关法条列明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现行为《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它是最高院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树立的第一个指导性案例,直接否定了「不起诉就失权」的机械理解。引用时注意三点:裁判要点用发布原文,核心逻辑是「向执行法院主张且在除斥期间内,视为依法行使」;期限规则要按现行法更新,本案裁判时的六个月已被法释〔2020〕25号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十八个月取代;行权方式不限于本案的发函,与发包人协议折价、请求法院拍卖同样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明定的路径。对正在被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这个案子最朴素的一句话是: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白送的护身符,但它只保护醒着的人——结算证据锁早一天,行权函发早一天,2.88亿和血本无归之间,隔的就是这几页纸。

常见问题

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办?

四步走:先催告并固定欠付数额(结算协议、审核报告、签证单);再查发包人涉诉涉执情况,工程被查封拍卖的立即向执行法院书面主张优先受偿权;然后在十八个月除斥期间内起诉,诉请中单列确认优先受偿权一项;执行阶段凭判决主文参与分配。指导案例171号中承包人靠这套动作保住了2.88亿工程款的优先地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按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是除斥期间,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超期权利永久消灭,务必在期限内完成发函、参与分配或起诉等行权动作。

工程被别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拍卖,承包人还没起诉,能主张优先受偿吗?

能。指导案例171号裁判要点明确: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时,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依法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事后以起诉时超期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行权方式不限于起诉。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还能要工程款、还能优先受偿吗?

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指导案例171号正是两份合同均无效、仍确认欠付工程款2.88亿及优先受偿权的判例。

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利息和违约金吗?

不包括。按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优先受偿范围限于工程价款本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权利的费用不享有优先受偿,主张时应与本金分开列明。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11月9日作为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3号2018年10月30日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2019年6月2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关法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法释〔2020〕25号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裁判要点援引最高院发布原文。本文系本所律师研读评析,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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