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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维学习中心 · 最高检指导案例 检例第47号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夺刀反杀持刀行凶者致其死亡,被刑事立案后,为什么五天后公安主动撤案

2026-10-27正当防卫 / 特殊防卫 / 行凶认定 / 撤销案件 / 家人被刑事拘留怎么办 / 无罪辩护
裁判要点

1.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

2.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宸维律师评析

先给结论:面对持刀行凶,夺刀反击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47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是这条「特殊防卫」规则最著名的适用样本:骑车人被醉驾司机持管制砍刀连续击打,夺刀反杀致对方死亡,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五天后依法撤销案件。家人被刑事拘留怎么办、正当防卫的案子还有没有救,这个案子把答案写得很清楚。

把案子摆出来看。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海明(1977年生,某酒店业务经理)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的一名同车人员下车与于海明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时,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过程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争夺中于海明捅刺刘某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轿车;刘某跑离轿车后,于海明未再追击,返回轿车将车内刘某的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于海明称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民警到达现场后,他将手机和砍刀一并交给处警民警。刘某逃离后倒在附近绿化带内,经送医抢救无效,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8月27日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8月31日查明本案全部事实;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案件。其间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撤销案件。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作为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7号)印发。

第一个问题:对方只是「用刀面击打」,也算「行凶」吗?算,这是检例第47号要旨解决的头一个争议。论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刘某仅使用刀面击打于海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不确定,不宜认定为行凶。检察机关论证后认为:对行凶的认定,应当遵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为把握标准。刘某开始阶段的推搡、踢打不属于行凶,但从持管制砍刀连续击打那一刻起,行为性质已经升级为暴力犯罪;所持凶器可轻易致人死伤,随着事态发展,接下来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后果难以预料,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之下。刘某抱持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不确定,这正是许多行凶行为的特征,而不是认定的障碍。这条规则对辩护实务极有价值:防卫案件里,不要纠缠对方「到底想不想杀人」,而要论证其行为客观上已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第二个问题:刀已经被夺过来了,不法侵害还算「正在进行」吗?算。曾有意见认为,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刘某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检察机关的判断标准是: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回到案情: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刘某立刻上前争夺,侵害行为没有停止;刘某受伤后又立刻跑向之前藏匿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此时不间断追击,符合防卫需要;追砍两刀均未砍中、刘某从汽车旁跑开后,于海明没有再继续追击。防卫动作与侵害进程同步开始、同步停止,中间没有穿插任何报复性、泄愤性的多余动作,这是本案能被干净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关键细节。

第三个问题:对方最后死了,为什么还「不属于防卫过当」?这正是要旨第二条: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换句话说,特殊防卫条款保护的是防卫人,不是用结果倒推责任的工具——「人死了,所以防卫人总得担点责」的唯结果论,是正当防卫认定中最常见的错误。最高检在印发这批案例时专门强调:办理这类案件应作整体判断,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不能惟结果论,也不能因矛盾暂时没有化解等因素而不去认定或不敢认定。刘某醉驾闯道、先动手、持管制刀具连续击打,是非曲直一目了然;于海明全程处于被动地位,反杀造成的死亡结果落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豁免范围内。

第四个问题:从立案到撤案只隔了五天,侦查阶段到底发生了什么?这是本案对「家人被刑事拘留怎么办」这个问题最直观的回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本案8月27日晚立案,8月31日查明全部事实,9月1日撤案,节奏之快靠两样东西支撑:一是客观证据齐全,现场监控、伤情检查、酒精检测、刀具与手机的去向全部固定到位;二是公安与检察机关同步沟通,检察机关的意见与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一致,论证过程完整留在了案卷里。很多家属以为刑事案件「要等开庭才能说理」,这个案子证明恰恰相反:说理的最佳窗口在批捕之前。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接到提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这就是实务上说的「黄金37天」。在这个窗口里,律师会见、提交不构成犯罪或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每早一天,主动就多一分。

第五个问题:正当防卫类的案子,家属和律师具体该做什么?结合本案给出一份清单。第一,第一时间固定伤情。于海明左颈部、左胸季肋部两处条形挫伤,是刘某持刀击打留下的客观印证,也是「行凶」认定的物证基础,人身检查越早做越好。第二,固定现场客观证据。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目击证人、110报警记录,本案五天查清全部事实,靠的就是这些证据不依赖口供。第三,书面化沟通。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时,把「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侵害人是否实质性脱离现场」的论证落到纸面上,本案检察机关的论证框架可以直接参照。第四,警惕「互殴」定性。谁先动手、谁把冲突升级为持械攻击、凶器从哪来,这几个事实决定案件走向,必须在侦查早期就查清讲透。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办理故意伤害、正当防卫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侦查阶段即介入,先固定客观证据、再围绕「行凶认定」和「侵害正在进行」组织辩护意见,能在批捕前解决的问题,绝不拖到法庭上。

检例第47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为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印发,同批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案件,发布关键词为「行凶、正当防卫、撤销案件」,相关规定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这个案例的特殊地位在于:它是侦查阶段撤案的样本,不是审判阶段无罪的样本,告诉办案机关和辩护人同一件事——正当防卫的认定不必等到法院,公安、检察在侦查阶段就应当依法作整体判断、敢于认定。引用时注意三点:要旨用发布原文,两条要旨常常要一起援引,第一条解决「行凶」的认定标准,第二条解决实害后果与防卫成立的关系;援引法条注意条文序号以现行法为准;讲程序时把立案、查明事实、撤案三个日期写准(2018年8月27日、8月31日、9月1日)。对正在面对同类案件的当事人和家属,这个案子最朴素的一句话是:被立案不等于有罪,证据扎实、法律意见到位,案子完全可能走不出侦查阶段就清白落地,前提是有人第一时间把该固定的证据固定住、把该说的话说到点子上。

常见问题

家人被刑事拘留怎么办?

记住三个动作:24小时内核实关押地点、涉嫌罪名和办案单位,保存好拘留通知书;尽快委托刑事律师会见,侦查阶段只有律师能见到当事人;把握「黄金37天」——公安拘留后一般3日内提请批捕(最长可延至30日),检察院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取保、不批捕、撤案的争取都集中在这个窗口,越早介入主动越大。

正当防卫致人死亡要坐牢吗?

不一定。《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检例第47号于海明案即是:夺刀反杀持刀行凶者致其死亡,公安立案五天后认定正当防卫、撤销案件。

对方先动手,我还手算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关键看三点:谁先动手、谁把冲突升级为持械等严重暴力、反击是否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方持管制刀具连续击打已属「行凶」,此时夺刀反击一般认定为正当防卫而非互殴;但如果侵害已经实质结束(对方逃离、失去攻击能力)后继续追打报复,则可能另当别论。

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

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常见情形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申请要围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组织证据,如无前科证明、固定住所、退赃退赔、谅解书等,批捕前申请的成功率明显高于批捕后。

案子还在侦查阶段、没到法院,请律师来得及吗?

不仅来得及,而且是最佳时机。检例第47号于海明案从立案到撤案只有五天,说理、固定证据、争取撤案或不批捕的空间都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了解罪名和案情、提交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一旦批捕决定作出,案件转向起诉和审判,辩护空间会明显收窄。

援引: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7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2018年12月19日作为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印发;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2018年8月27日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8月31日查明全部事实,9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案件,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撤销案件决定;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要旨援引最高检发布原文。本文系本所律师研读评析,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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