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等实物证据,未经鉴定,且在诉讼过程中丢失或者毁灭,无法在庭审中出示、质证,有罪供述的主要情节又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而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先给结论:只有口供不能定罪,物证丢了、没经庭审质证的判决更站不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6号陈满申诉案,把这条底线翻成了一宗铁案:因故意杀人、放火被判处死缓,坐牢23年不改口喊冤,最终因为有罪供述时供时翻、与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检验报告矛盾,现场提取的物证丢失且从未鉴定、出示、质证,全案除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指向作案人,2016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之后获国家赔偿2753777.64元。家人被刑事拘留、或者判决生效后仍坚持喊冤怎么办,这个案子就是答案。
把案子摆出来看。1992年12月25日19时30分许,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发生火灾,消防队员灭火时发现室内有一具尸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身上有多处锐器伤,颈动脉被割断,失血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经走访调查,认定曾经在此处租住的陈满有重大作案嫌疑,12月28日凌晨将其抓获。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满因房租矛盾起意杀人、持刀连砍被害人后点燃煤气罐焚尸灭迹,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天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反而以量刑过轻、应判死刑立即执行为由提出抗诉。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第一个问题:只有口供,能不能给人定罪?不能,这是刑事诉讼的铁门槛。口供只是证据的一种,必须查证属实、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用;供述前后反复、关键情节得不到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陈满的有罪供述时供时翻,而且至少有三处与在案证据对不上:他供述杀人后厨房水龙头没有关,现场勘查笔录却记载厨房水龙头呈关闭状,没关的是卫生间的水龙头;他供述杀人后把菜刀扔到被害人卧室,而勘查时菜刀在厨房砧板上,刀上没有发现血迹、指纹;他供述把「工作证」放在被害人身上、制造自己被烧死的假象,可案发后他照常工作,没有任何逃避侦查的表现,说法与行为对不上。供述打成这样,定案的柱子其实是空的。
第二个问题:现场提取的物证丢了,当年的判决还能成立吗?不能。实物证据未经鉴定、在诉讼过程中丢失或者毁灭、无法在庭审中出示质证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侦查机关当年从现场提取了带血的西服、衬衫、卫生纸、报纸碎片等物证,但这些物证事后全部丢失,从未移送到法庭上出示、质证,更谈不上鉴定比对。把供述刨掉之后,全案没有一件证据能独立指向陈满作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结论说得很直白:原审裁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即陈满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除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指向陈满作案,认定故意杀人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第三个问题:申诉一路被驳回,冤案还能往哪儿告?规则先说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生效的刑事裁判,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法院这条线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终审法院提,驳回后向上一级法院提,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这条线可以向同级或上级检察院提,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陈满案把这条长路完整走了一遍:2001年11月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申诉;2013年4月9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2014年2月,申诉状递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启动复查程序;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检提出无罪抗诉的第一案。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四个问题:再审开庭时检方和辩方一起说无罪,是怎么回事?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审本案,庭审持续近五个小时,出现了刑事案件里罕见的一幕:站在法庭上的不再是控方指控犯罪、辩方进行防御,抗诉机关与辩护人的意见指向同一个结论,陈满无罪。2016年1月25日,浙江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2月1日,在美兰监狱公开宣判陈满无罪,当庭释放。从1992年12月被抓获到走出监狱,陈满失去自由23年、8437天,是国内已知服刑时间最长的错案当事人。宣判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当面向他表达了歉意。
第五个问题:冤案平反之后,国家赔偿怎么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被羁押天数计算,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16年3月14日,陈满向海南高院申请国家赔偿966万余元,法院同日立案,3月30日组织公开听证。5月13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海南高院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77.64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按每日219.72元、8437天计算。钱换不回23年,但这笔账至少要算到位。
从无罪辩护和申诉实务看,这个案子留下三条能直接用的经验。第一,口供辩护从「比对」开始:把每一句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逐项对照,列出矛盾清单,水龙头朝哪边、菜刀在哪里,这些细节就是翻案的支点。第二,物证链条要一环一环查:提取、扣押、鉴定、移送、出示、质证,哪一环断了,哪一环就是辩护和申诉的空间;物证丢失而没有经过质证的判决,先天站不住。第三,申诉是长跑,找对监督机关比重复递材料更重要:法院复查驳回之后,检察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是真正的出口,陈满案正是最高检复查、抗诉这条路走通的。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处理证据存疑案件和冤错案件申诉时,始终把证据裁判原则作为主轴,先把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逐项过筛,再谈辩护策略。
检例第26号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发布原文的关键词是「刑事申诉、刑事抗诉、改判无罪」。它的指导意义在于把证据裁判原则从口号落成了监督标准:在没有真凶出现的情况下,坚持疑罪从无,检法两家共同纠正已生效的错误裁判。引用这个案例时注意三点:要旨要用发布原文;援引刑诉法条文注意新旧法条序号的变化;讲赔偿时把每日赔偿金标准和羁押天数写精确。对正在面对冤错案件的当事人和家属,这个案子给出的最朴素的一句话是:判决生效不是终点,证据关没过,案子就有翻的可能,前提是有人愿意把每一个细节抠到底。
不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检例第26号陈满申诉案正是全案只有有罪供述、且供述与现场勘查等证据矛盾,再审据此改判无罪。
能。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生效刑事裁判可以申诉;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后才提出,只要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人民法院仍应受理。陈满被关押23年,家属持续申诉,最终由最高检抗诉、再审改判无罪。
两条线并行:向法院,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终审法院申诉,驳回后向上一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向检察院,可向同级或上级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陈满案走通的正是最高检申诉复查这条线。
应当疑罪从无。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依法宣告无罪。每一项定案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查证属实;关键物证丢失未质证、有罪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下有罪判决。
按《国家赔偿法》,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乘以被羁押天数,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陈满案按每日219.72元、8437天计算,2016年5月13日与海南高院达成协议,共获赔2753777.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