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主张特殊防卫。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案情很多人还记得:2016年4月14日,山东冠县,11名催债人将于欢母子围困在公司接待室数小时,辱骂、弹烟头,甚至以极端方式侮辱其母亲。于欢持水果刀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2月,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年6月,山东高院二审认定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6月,最高院将本案作为指导案例93号发布。
这个案子给辩护人的第一课,是先争防卫性质、再争防卫限度。一审没有认定防卫性质,直接按故意伤害顶格判了无期;二审辩护人把战场拉回刑法第二十条,先确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就是不法侵害」。防卫性质一旦成立,即便过当,依法也是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量刑空间立刻打开。辩护顺序不能反:性质不定,限度无从谈起。
第二课是限度之争靠细节堆砌。不法侵害一方11人、围困数小时、母子二人孤立无援,人格侮辱对精神压迫是持续累积的,这些情节要逐一固定到证据上,最终汇成「虽过当、情可悯」的整体印象。指导案例第4条裁判要点把「被害人严重贬损人格尊严、亵渎人伦」写进量刑考量,某种意义上正是辩护人逐条争来的规则。我们办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类案件时沿用同一路径:先查不法侵害是否存在、是否正在进行,再逐项核对双方人数、工具、强度的对比。防卫情节一旦被认定,量刑往往是断崖式下降,这是暴力犯罪案件最值得投入的辩护方向。
司法导向上,于欢案与此后一系列案件共同推动「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成为共识,2020年两高一部出台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即源于此。对辩护人而言,正当防卫已不再是沉睡条款,而应是暴力犯罪案件主动主张的第一辩护顺位;对普通人而言,它明确了一件事: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法律站在防卫人一边,但反击的强度仍要与侵害的紧迫性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