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0万判给了被征收人,住建局提起上诉——连5748.75元的过渡费都想赖掉。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6)黔27行终206号终审判决把这笔账算清了:规划调整取消安置房,只能免除政府交付房屋的履行义务,不能免除金钱给付义务;逾期过渡费是补偿方式变更前已经产生的违约债务,不因产权调换改成货币补偿而清零;政府六年不评估、不作补偿决定,属于怠于履行职责,要以4900157.8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结果是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被征收人主张的每平方米37382元没拿到,政府想砍掉的三笔钱也一分没砍掉。
案情本栏目此前复盘过(2026年9月28日,重审一审)。简单回顾:2016年3月16日,李某、陆某夫妇与都匀市住建局签订《国有土地上经营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153.30平方米的商业门面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定在「锦江花园」,过渡期48个月。后来省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锦江花园项目整个取消,协议里那套房从图纸上就永远建不起来了。2020年9月3日,都匀市政府批复新的安置方案:8户商业门面可重新选房,也可改选货币补偿,选货币的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一次性补偿,另按每平方米每月50元给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李某户选了货币补偿。坏就坏在「多少钱」上——从2020年谈到2024年,评估没做、决定没下,一分钱没付。2026年6月29日,独山县法院重审判决住建局支付门面补偿款4848419.1元、逾期增加过渡费5748.75元、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45990元,合计4900157.85元,并以该数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9月3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判完,两家都上诉了。
政府上诉,想砍掉哪三笔钱
先看住建局这边。它的上诉请求很直接: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门面补偿款以外的部分——逾期增加过渡费5748.75元不付、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45990元不付、资金占用利息不付。理由归纳起来三条:安置房建不成是省规划委员会调整总体规划造成的,属于签协议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变化,自己没有过错;本地补偿方案写明停产停业损失和过渡费只给选择产权调换的人,原告既然选了货币补偿,就无权再要;三家评估机构都因标的物灭失、可比案例匮乏退案,补偿价款客观核算不出来,自己一直在协商、申请鉴定,不存在怠于履职,法院判利息是「自行创设义务」。说白了:484万的大头认了,零头和利息一分不想出。
逾期过渡费:补偿方式变了,旧账就清零了吗
这是二审说得最透的一点。二审法院承认,规划调整确属住建局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但笔锋一转:这个因素「仅能免除实际交付安置房屋的履行义务,并不能当然免除因合同履行不能所产生的金钱给付义务」。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协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行政机关仍应基于诚信原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落到数字上:协议约定过渡期48个月,2020年3月15日届满;到新方案批复的2020年9月,逾期6个月,按协议「逾期不满半年增加25%」的条款,逾期增加过渡费为153.30平方米×25元×6个月×25%,等于5748.75元。这笔债在2020年9月之前就已经依约产生,属于原协议的违约责任,不因后续补偿方式由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而消灭。当年把逾期加码条款写进协议的那支笔,八年后值回了票价。
停产停业损失:自己报送的方案,自己不认了
住建局主张,本地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停产停业损失只给产权调换户。二审的回应很干脆:2020年的安置方案白纸黑字写着——选择货币补偿的,评估后一次性货币补偿,「同时按照匀府发〔2016〕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而住建局既是这个方案的报送者,又是组织实施的征收部门,应受该方案约束。至于「原告没诉请停产停业损失、法院违反不告不理」的说法,二审翻了一审卷:起诉状里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都写了,程序没有问题。6个月、每月每平方米50元,45990元,维持。
资金占用利息:拖了六年,总要有人为时间买单
利息是双方都不满意的一项。原告嫌低:既然认定是资金占用损失,就该按一年期LPR算,不能按存款利率这种保守的孳息标准。政府嫌有:评估做不出来是客观原因,自己没错,利息无从谈起。二审的认定是:2020年9月3日新方案批复后,协商不成的,住建局就应当启动评估、及时作出货币补偿决定;但它长期未完成价值评估,亦未作出正式补偿决定,怠于履职成立,补偿款长期未兑付,客观上造成了资金被占用的实际损失,利息该付。至于标准,一审按同期全国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并无明显不当,原告要求改按LPR的理由不成立。一笔六年未付的490万,存款利率和LPR之间的差额不是小数——这个细节提醒被征收人:利息标准在一审就要争,到了二审,「无明显不当」四个字很难撬动。
评估做不出来,补偿价到底听谁的
原告的核心主张是按每平方米37382元算,依据是《锦江花园商业门面价值结果一览表》、征收工作人员的短信通知和协商材料。但这份一览表记载的只是预估单价,原告拿不出正式评估报告;法院责令住建局提供评估报告或预评估报告,住建局也拿不出来——这个数字最终没有采信。住建局主张按2015年相邻门面每平方米31627元的评估单价算:那份报告虽不是给原告家做的、价值时点也早已过期,但两处门面相邻、土地都是出让性质,在评估对象灭失、三家机构全部退案的情况下具有较大参考价值。二审还多做了一步:责令住建局补充提交2020年9月前后都匀市商业门面的交易数据。住建局交上来的两组数字——周边某项目一层门面成交均价15472.41元、全市15个项目均价7176.41元——均低于31627元。二审据此认定,一审参照31627元计算并无明显不当。评估这门课,征收时就该修完;拖到房没了、时点过了,法院只能在现有证据里挑一个相对像样的数。
终审落槌,这笔账的三点启示
2026年10月28日,黔南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4900157.85元一分不少,利息照付;原告的37382元单价、解除协议、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共同责任,一项没支持。回头看这场打了两年的官司,有三条经验值得被征收人记下:第一,签补偿协议时,逾期交房的加码条款一定要写细、写死,它是日后谈判和诉讼的底牌;第二,补偿方式变更不等于旧账清零,变更前已经产生的违约债务照算;第三,政府拖着不评估、不作决定的日子不是白拖的,资金占用利息从该作决定那天起算——征地拆迁案件里,时间就是钱,这句话是字面意思。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征地拆迁行政诉讼,这类「协议签了、房没了、钱拖着」的纠纷,越早让律师介入固定证据、卡住履职期限,账越好算。
如果是你,补偿款被拖了六年,你会接受早点了结,还是把每一分零头和利息都打到底?评论区聊聊。
可以。安置方案一般会重新给选择,选货币补偿的由政府组织评估后一次性补偿;政府拖着不评估、不作补偿决定的属于怠于履职,可起诉要求支付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算。补偿方式变更前已按协议产生的逾期过渡费是既成债务,不因变更而消灭,法院会按协议约定的加码标准分段计算。
实践多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持资金占用利息。想按LPR计算的,要在一审就明确提出并举证,二审再主张改标准很难被采纳。
不是。法院会参照相邻同类房屋的评估报告、周边交易数据综合定价。对政府提交的片面数据要及时质证,否则可能被「参考价值」四个字带走。
可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注意起诉期限。涉及评估、利息、过渡费等专业计算的,建议尽早委托北京拆迁律师介入,把账目证据在诉前固定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