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4平方米的老房子,被强拆五年,一分钱没拿到。法院终审:区政府赔1018733.42元。
这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行赔终12号行政赔偿判决给出的答案,也是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的一次完整落地。北京拆迁律师接手强拆案件时,当事人问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房子没了,钱到底按哪年的价算?这个案子给出了明确答案——不是按拆房那天的价,而是按你申请赔偿时的行情算。
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很多人房子一被拆,冲过去就要钱。顺序反了。
房屋被强拆后,正确的顺序是:先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拿到生效判决,再申请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确认违法是索赔的法律前提,没有这一步,后面全是空谈。
这个案子里,涉案房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2014年11月被强制拆除。当事人先打赢了确认违法的官司——强拆行为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初350号判决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行终117号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之后向武昌区政府申请行政赔偿,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却只愿意"组织协商",让当事人找几家开发建设公司去谈,一分没赔。
当事人这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鄂71行初76号判决区政府赔偿101万余元。区政府不服上诉,当事人也觉得判少了,同时上诉。
赔偿按哪年的房价算?
区政府在二审法庭上抛出两个理由:其一,房子2014年就拆了,赔偿应按损害发生时的价格计算;其二,涉案土地是划拨性质,不能参照出让土地的征收评估价。
湖北省高院全部驳回。
判决书写道:「违法强拆案件中的赔偿标准不应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这一表述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许水云诉某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的裁判规则一脉相承,此后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吸收为明文规则: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道理不复杂:房子是行政机关违法拆的,诉讼拖得越久,房价涨得越多。这笔涨价让被拆的人承担,等于违法者占了便宜。法院最终参照当事人2018年申请国家赔偿时、邻近地段国有土地上类似房屋的征收评估价——每平方米18398元——计算房屋价值损失。
划拨土地也按这个标准赔。高院的逻辑是:本案是违法强拆后的国家赔偿,不是正常征收补偿,土地性质不能成为降低赔偿标准的理由。
1018733.42元,一笔一笔算给你看
一审法院参照征收补偿方案逐项核算,二审全部维持:
房屋价值补偿:40.14平方米×18398元/平方米,738495.72元;
临时安置补偿:按住宅临时安置价格每月每平方米38元,从2014年11月强拆之月算至2019年9月判决作出,88468.56元——强拆后你没地方住,这笔钱由违法机关承担;
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补助,147699.14元;
房屋搬迁补偿3000元;装修损失按每平方米500元酌定20070元;电表水表迁移费1000元。
屋内物品损失是另一个重点。当事人主张财产损失88940元,但仅提供了一份财产损失清单,没有购买凭证,也无其他证据证明物品存在及具体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了行政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但不能免除原告对损失的基本证明义务。法院最终酌定赔偿20000元。
六项合计1018733.42元,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双方上诉,湖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给被征收人的三点提醒
第一,程序顺序不能乱:确认违法在先,索赔在后;第二,赔偿时点要咬住:房价上涨期,坚决主张按申请赔偿时的评估价计算;第三,物品证据平时留:购物凭证、室内照片、物品清单,强拆来临时这些都救不了,但索赔时全用得上。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八)项,赔偿按直接损失计算,而征收补偿方案里本该给你的项目,都属于直接损失。
说到最后
强拆赔偿的账本上有一条铁律:按你申请赔偿时的市场行情算,不能按违法拆房那天的价算。中间这些年房价涨出来的钱,由违法的行政机关买单——这就是"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的分量。北京宸维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建设工程三大领域,遇到强拆与征收补偿纠纷,欢迎咨询。
如果是你,房子被强拆五年,你会接受当年的补偿标准,还是按现在的市价打到底?评论区说说你的选择。
先起诉确认强拆违法,拿到生效判决后再申请国家赔偿,顺序不能反。
房价上涨的,按申请赔偿时的评估价计算,总额不得低于依法征收应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房屋已灭失且土地另作建设的,法院一般不支持恢复原状,改判支付赔偿金。
要提交清单和购买凭证,举证不足法院只能酌定,数额往往缩水大半。
不会。国家赔偿按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算,不以土地性质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