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底被逮捕。检方起诉书指控:他收取被害人赵某11万元「办事费」,承诺摆平赵某母亲打架一事,实际上什么帮助都没提供,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此后检方又补充起诉敲诈勒索罪,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下来那天,诈骗罪这项指控没有了。法院明确写明: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诈骗罪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事情要从2023年3月8日说起。赵某的母亲宗某因与人互殴,被派出所民警带回调查处理。赵某一家慌了神,主动打电话找王某帮忙。当天赵某按要求兑换1万元现金,在派出所门口交给王某;3月12日,双方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王某全权代理处理此事;此后半个多月里,赵家又陆续取现10万元交给王某,前后合计11万元。
后来的结果不如赵家所愿。宗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罚款500元,打架对方两人各被罚款200元,赵家期待的赔偿没有下文。赵家要求退钱,王某退了2万元,余款拒绝退还,还一度否认收过钱,甚至拉黑了赵某的联系方式。2024年9月14日,赵某报警称被诈骗,王某到案。
平心而论,王某这段时间确实做了不少事。他连夜开车赶到派出所,以老乡身份与辅警沟通,联系120救护车,陪同赵家辗转两家医院安排宗某就医;民警到医院做笔录,他到场提出程序异议;他还以民主党派成员身份与办案民警理论、监督执法过程,甚至帮赵某介绍离婚诉讼的代理律师。当然,他的一些维权方式确有争议,比如鼓动老人进京上访,赵某的父亲后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
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很直接:王某自称有关系、认识公检法的人,承诺让公安机关不处罚宗某、让打架对方赔偿100万元,实际未提供任何帮助,反而鼓动老人上访向公安机关施压,这就是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承办律师介入后,把辩护重心放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诈骗罪不是「事没办成、钱没退清」就能成立的。它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三个环节缺一不可。
围绕这三个环节,辩护意见逐层展开。第一,委托关系是真实的。赵家基于自身判断主动找上门,双方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内容白纸黑字,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情形。第二,王某收钱后并非什么都没做,赶派出所、联系就医、执法交涉、介绍律师,都是实实在在的劳务付出,收取费用与其时间成本相匹配,属于劳务合理对价,事后又退还了2万元,与「拿钱就跑」的诈骗有本质区别。第三,不能仅凭王某在公安阶段初期否认收款这一个行为,就倒推他收钱当时就有诈骗故意。收钱后赖账是民事上的失信,该受道德谴责,但刑事定罪看的是行为当时的主客观状态,不能片面定罪。
法院经审理,把指控拆开来逐一检验。其一,案件起因是赵家基于自身认知主动求助,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虚构事实、使赵家陷入错误认识。其二,「承诺不处罚、承诺让对方赔偿100万」这一关键情节,只有赵某一方的陈述,而且赵某自己的说法前后矛盾,先说100万,后来说50万、100万,再后来又改称没有形成具体承诺,这样自相矛盾的陈述缺乏客观证据支持,无法支撑定罪事实。其三,赵家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全程配合王某的工作方式,对代理手段明知,无法确认他们对代理方式及结果作出了错误判断。综合全案,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关键的定罪事实无客观证据支撑,指控的诈骗罪不能成立。
这个案子也要实话实说。检方补充起诉的敲诈勒索罪,法院认定成立:王某以眼镜在某KTV消费期间损坏为由,协商未果后频繁报警举报该KTV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借公安机关反复检查影响其正常营业,迫使经营者在派出所签下调解协议,支付10万元赔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依法追缴退赔。辩护方提出的「具有合法请求权基础的索赔不构成敲诈勒索」等意见,未被采纳。
诈骗罪辩护争的往往不是「钱收了没有」,而是收钱那一刻想不想还、办事那阵子做没做事。非法占有目的不能靠事后赖账倒推,错误认识不能靠被害人单方且自相矛盾的陈述认定,这是本案给辩护人上的最实在的一课。对普通人也有提醒:花钱请人办事、平事,本身就游走在灰色地带,一旦结果不如预期,民事纠纷与刑事指控之间只隔一层纸。无论托人办事还是受人委托,书面协议、付款凭证、办事留痕,都是分清民事失信与刑事诈骗的关键证据。